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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张晋藩


【全文】
  鸦片战争以后,殖民主义者的侵略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但与此同时也结束了清朝奉行的对外封闭政策和法文化的单向输出状态,有助于先进的中国人对传统法文化进行反思和对西方法制文明作出客观的评价与选择,以推进中国法制的进步。
  西方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使中国人看到了传统法文化的不合于时,也看到了西方法制文明所展现出的时代先进性。根据文化交流择优而从的规律,近代中国必然要以先进的西方法制文明作为其法制改革的参照物,进而实现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这种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变,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制近代化。本文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缘由、理论先导、西方化形态以及历史借鉴等四个方面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必然性及特殊动因
  任何社会、任何时代的法律发展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内涵。正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表述的,法律“是没有自己历史的”, 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上,都必然会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式。对于法律的发展只有通过了解这一进程的历史背景,才能有深刻的和准确的解释。
  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只有当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即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变之时,才是可能的。
  就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发生原因而言,其中既有人类社会法制发展所经历的一般规律性,同时又有中国近代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动因。
  (一)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史必然性
  中华法制文明经过四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不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鲜明特色,而且积淀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坚实的人文底蕴,它滋润着古老的中华帝国和相邻的国家和地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居于世界法制文明的前列。但是,在中国法律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只有纵向的传承,没有横向的比较、吸收,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法律交流,实际是法律的单向输出。在这方面,统治者严格遵循“夷夏之防”和“以夏变夷”的传统,尤其是清朝坚持奉行闭关锁国的政策,使得以农为本的自然经济结构,继续占统治地位;政治与文化的双重高压仍在桎梏着人们的思想与行为;统治集团中傲慢自大的心理和顽固保守的政治态势,依然很少改动。
  如果说维持与外界的隔绝状态是保存中国固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结构的必要条件,那么在西方殖民主义国家以炮火轰开闭关锁国的国门以后,在已经无法按传统方式统治下去的形势下,变法改制、启动和推进法制近代化进程,便成为无法回避的选择。因而可以说,中国法制近代化是近代社会的产物,它是在引进西方法文化的同时,批判与吸收传统法文化的矛盾冲突中逐步推进的。它不是某个权威的设计,也不是来自政治权力的强制,而是符合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历史性运动。
  首先,各种政治体制的设计促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探索。
  自鸦片战争以后,国内的政治局面发生了巨大变化,专制主义的统治方式受到很大冲击。但是,封建统治者并不甘心改变传统的统治方式,力图继续维持“天不变道亦不变”的状态。在近代中国一百多年的民主与专制的较量中,先后出现了维新派的君主立宪和民主派的民主共和,可以说以超浓缩的形式再现了西方近代政治体制发展史几百年来所经历的历程。政治体制上激烈变革,构成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前提。
  在民主制不断战胜专制主义的过程中,不同的阶级、阶层、政治集团,为了摆脱危机、重振国威,以及规范社会、稳定秩序,在设计政治体制方案的同时,也从不同的角度探索了法制改革的设想,提出了各自的解决方案。虽然基于社会群体利益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在如何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制文明中的精华部分,以建立一个具有现代科学性、又符合中国特定的民风国情的法律制度,则是其共同的。
  其次,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型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提供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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