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达/索尼专利联盟 柯达、索尼、索尼爱立信公司等 美国、日本、欧洲
OPTOELECTROIC SEMICONDUCTOR Osram公司、飞利浦公司等四家企业 主要包括美国、欧洲国家的数百篇专利。
OLED 柯达公司 美国
OLED 普林斯顿大学、南加州大学、摩托罗拉、UDC公司 美国
OLED 台湾工研院化工所、电子所、机械所、材料所、光电所,以及台湾交通大学陈金鑫 美国、中国台湾
RFID Alien技术、Symbol技术、Avery Dennison、Thingmagic、Moore Wallace、AWID、Zebra等二十家企业 美国、欧洲国家
DLNA 英特尔公司 美国、欧洲国家、日本
e家佳 海尔公司 中国
闪联 闪联信息技术工程中心 中国
空心楼盖 湖南巨星公司 已经加入联盟的专利包括3000多篇中国专利
AVS-M 华为、中兴、展讯、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十二家单位 中国
压力锅 美的公司 中国
数字电视 海尔、TCL、海信、康佳等十三家彩电企业 中国
EVD 北京阜国公司 中国
中国移动多媒体技术联盟 中星微电子、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普天等九家单位 中国
当然,国外还有一些企业通过密集部署知识产权也独立构建了知识产权壁垒。它们未必需要加入什么知识产权联盟、俱乐部。由于我国企业部署的知识产权相对较少,而且基本没有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s),所以我们在海外发起知识产权维权活动的能力较弱。
我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方面还存在其他很多问题。这就产生了如下国内工作需求:
二、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国内工作需求
(一)管理工作需求
为了发起和实施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我国企业需要调用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采集、处理、分析、应对大量的信息流;需要对事态有战略部署,也需要应对一些突发事件;此外,还需要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以及外部各方当事人、代理人、政府机关等之间的关系。这需要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应对这些资源配置、信息流、战略和战术安排、部门协调等问题。
(二)知识准备需求
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还需要决策人对很多事实问题有基本准确的认知与判断。这就需要企业提前在国内展开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研究工作。例如,对竞争对手的企业情况、诉讼意图、诉讼目标、诉讼能力、诉讼意志、知识产权状况、侵权判定问题、专利性问题等,企业都要展开调查研究。
(三)证据囤积需求
证据包括很多:如权利证据、侵权证据、赔偿证据、不正当竞争证据、专利无效证据、不侵权证据、独立研发证据、自主设计证据、通用技术证据、公知技术证据、先用权证据、通讯证据、会议证据、贸易证据等。
由于举证费用极为高昂,大部分企业都在证据调查阶段了结彼此之间的知识产权诉讼。举证能力的高低往往决定和解谈判的利益天平;举证能力强的一方往往会获得更有利的和解条件。
例如,美国专利诉讼很少,而且由于费用高昂、程序复杂,大约90%以上的案件和解,美国是普通法系联邦制国家,专利诉讼需要成文法,更需要依据大量的判例。美国的专利成文法主要是《
专利法》,包含大量的法律规则可以被控辩双方使用。但是,知识产权诉讼主要靠判例法。判例法上,不但包括联邦法院的判例,而且包括各州法院的判例。个案中,美国律师往往需要检阅大量的相关判例,耗费大量时间进行判例的研究、分析。
这是因为,“美国法院在适用判例法时,首先需要考虑空间范围,法院的判决只对本院和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下级法院构成先例。其次,必须区别适用的法律,适用联邦法律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构成先例;联邦法院在适用州法律时,必须遵守州法院确立的先例,且其所创立的判例也只在洲范围内适用。”因此,美国律师接手案件后需要检索、研究大量的判例。和我国简明扼要的判决书风格不同,美国的判例一般长达数十、数百页,从中提炼可以引用的判例法规则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专业技术劳动。
除了判例采集、分析,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还有一个“证据披露与开示”程序也极为昂贵。到证据披露与开示阶段,企业负担的律师费用一般会超过100万美金。有的专利案件则高达数千万美金,甚至超过一亿美金。由于费用高昂,大约90%以上的美国专利诉讼案件会在“证据披露与证据开示”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进入第一审的审理程序。和解协议的条款往往参考双方的证据储备、证据分析,以及根据现有证据的判例法分析预期等。
由此可见,只要有较强的证据囤积能力,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方面就更容易赢得主动,提早通过有利的和解谈判来赢得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