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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伤”——和谐社会的追求

  10、区别对待法:即对于离婚案件,应当因人而异,因案而异,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如有的则应趁热打铁,一气呵成;有的则应冷却处理,等待时机;有的需要批评教育,有的需要表彰鼓励;有的则应当作和好工作,有的则应当作调离工作;等等。要根据具体案件,决定具体方法和目标。当快则快,当慢则慢;当离则离,不当离则不离。要善于灵活掌握离婚案件的最佳处理时机,使离婚案件在水到渠成,瓜熟蒂落时落下帷幕。
   2、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
  婚姻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和谐家庭的建设。从当前离婚的原因看,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违法犯罪或道德责任感淡化造成的夫妻感情不和,危害家庭健康,破坏家庭稳定。如重婚、公开纳妾或包二奶、与异性婚外同居或搞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 ;极端个人主义、纵欲主义、拜金主义,等等。在审判婚姻纠纷案件时,往往面临道德的选择、价值的取舍和法律与道德、法律精神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情理的割舍。
  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就是要坚持既不能因道德限制离婚,也不能因离婚而漠视道德,败坏社会风俗,做到法律与道德统一。在坚持离婚自由的同时,倡导人们养成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和文明和谐的家庭氛围,反对封建伦理观念和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及腐化堕落、贪婪享受等极端主义思潮的侵蚀。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以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为目标,充分考虑裁判的导向作用,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审判工作维护健康稳定高尚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一些有轻微违法或违反道德规范的人提出离婚,尚有挽救余地,另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应当批评教育违法者或失德者,令其改邪归正。如果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驳回其离婚请求。对于一些违法或违反道德规范严重、屡教不该的人提出离婚的,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离婚的要准予离婚,但在准予离婚的同时,不应当使社会主义道德受到贬损,应当通过划清责任界限和离婚过错赔偿,以及通过舆论等形式,使故意破坏婚姻者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追究,有的则可以通过司法建议,使严重失德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宏扬正气和社会美德,使离婚无伤社会道德。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判决往往既受离婚的法定条件的制约,又受社会道德、传统观念、社会舆论以及判决作出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等社会因素的影响。从司法实践来看,社会因素对审判的影响,主要有如下几类离婚案件 :第一,夫妻一方有“外遇”引起思想感情变化而提出离婚的;第二,原告因地位变化而提出离婚的;第三,离婚后的确会给被告、给社会带来一时无法排除的困难或某种危险的;第四,社会同情被告方谴责原告的。
  对于上述几类离婚案件,法院往往处于二难境地,处理不好就可能顾此失彼。那么,如何做到既遵循法制原则,又兼顾社会效果?从司法实践来看,可以采取“四紧四松”或“四严四宽”的处理原则,来因应社会因素对离婚的制约和影响,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说,就是:(1)、从离婚过错上考虑。过错方提出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社会舆论普遍对无过错方同情,对过错方谴责者,判决离婚要从严;无过错方提出离婚,一般可以适当从宽。如遭受家庭暴力等而提出离婚,凡符合离婚条件的一般均应准予离婚。(2)、从子女利益考虑。离婚将对子女造成严重不利者,判决离婚应当从严;反之,如果离婚对子女没有影响或者更为有利者,一般可准予离婚。(3)、从婚姻当事人的性别差异上考虑。对于女方特别是身陷不利的恶劣环境下而提出离婚者,一般应当准予离婚;对于男方特别因婚外情或政治地位或经济地位变化而嫌弃女方而提出的离婚,一般要从严。宜昌市中级法院对2005年的186件离婚案件分析表明,女方提出离婚107件,驳回离婚请求的17件,占16%;男方提出离婚的69件,驳回离婚请求的15件,占%22。这也反映了现实离婚中的性别差异。(4)、从离婚后果考虑。离婚严重损害一方利益者,要从严掌握。反之,则可适当放宽。对于离婚后将使一方,尤其是女方限于严重困境或极其不利者,一般应从严,不要轻易判决离婚;离婚对双方生活改变或影响不大,或者离婚对双方更为有利者,则可从宽,一般可判决离婚。
  应当注意的是,从严并不是一律不准离婚;从宽也不是不讲离婚条件,一律判决离婚。从严与从宽是相对的,都是离婚条件适用上的从严或从宽,脱离了离婚条件,则无所谓从严或从宽考量的问题。因而,从严或从宽,都应当以离婚条件为基础,在适用离婚条件上,针对不同类型的离婚案件,作一些适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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