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在1888年写给卡•考茨基的信中充分表述了他的离婚要慎重、要对对方负责、尤其是丈夫要对妻子负责、除非万不得已而为之的观点。他说:“丈夫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么做以后,才有权利决定采取这一极端的步骤,而且只能用最委婉的方式。”
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首先,对离婚当事人而言,“只有在万不得已时,只有在考虑成熟以后,只有在完全弄清楚必须这么做以后”,选择最适当的时候,“用最委婉的方式”,向对方提出离婚。并对子女、财产、双方利益,作出令人满意的安排。如果离婚当事人方法简单,或者对离婚后事安排不恰当,使另一方感情受到伤害,或者不能接受离婚结果,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对于一方当事人一时想不通,不能接受离婚事实,思想忧郁,情绪异常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开展思想工作,制定处理方案。对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要判决离婚的,这对有些离婚当事人来说,虽然是一件无法面对的事实,可能造成身体健康、感情等方面伤害,甚至存在着无法承受的压力。但也要认识到“危机就是转机”。当夫妻关系面临重大而又难以调和的冲突时,离婚其实是一种新的选择,是一种解脱,是生活的一种转机。“捆绑不能成夫妻”,与其纠缠拖延,相互恶斗,不如走出婚姻,勇敢面对未来,积极寻求自我生命的第二春天,倒也是一件好事。因而,对需要判决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从婚姻的本质,维持婚姻的弊端,解除婚姻的前景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思想劝说工作,消除和减轻当事人对离婚的恐惧和压力,并兼采离婚赔偿等制度,弥补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使当事人能够从思想上接受离婚的现实。对于思想一时转不过弯的,应当多作工作,不能草率判决。对于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理由充分,原告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理由的,法院应当做原告工作,调解和好,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
实践证明,离婚当事人的精神伤害太深,思想郁结,在没有得到有效化解之前,草率判决,常常会发生意外后果。因而,把离婚当事人的感情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注意的重要内容。
2、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著名哲学大师罗尔斯教授在《正义论》中所指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符合两项原则:一是自由的原则,二是差异的原则。社会的公正应当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一个人享受平等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 这对离婚案件来说,是非常适用的。离婚者有离婚的自由,但离婚中的强者一方,也有给予弱者一方以各种最基本补偿的义务,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离婚后的社会竞争。绝不能因离婚使另一方经济遭受重大损害,甚至生活陷入困境。
我国现行
婚姻法和相关法律已经建立了比较全面的离婚衡平机制,人民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些离婚衡平机制,保护弱势离婚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运用下列机制保护弱势离婚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利。
(1)、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济弱扶贫
离婚财产分割是离婚衡平机制的重要内容。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证明是一方个人财产的,也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适用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适用均等分割原则时,应当兼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一般来讲,在夫妻双方经济地位和其他竞争能力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均等分割原则,适当照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在夫妻双方经济地位和其他竞争能力相差悬殊较大的情况下,分割财产时,应当向弱势一方倾斜,保证弱势一方必要生活的需要。从现实生活来看,弱势一方主要是女方,因而,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离婚妇女的保护。但根据社会正义原则,如果男方属于弱势者,也应当给予必要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