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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无伤”——和谐社会的追求

“离婚无伤”——和谐社会的追求


王礼仁


【摘要】离婚案件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稍不注意,则会伤及社会。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离婚审判,追求离婚无伤。离婚无伤,就是要使离婚无伤子女、无伤他方、无伤社会 ,以最好的方法、最小的代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效果。无伤子女, 就是要尽量避免在可能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离婚。对于确实需要离婚的,应当贯彻。
【关键词】和谐社会;离婚无伤;无伤子女;无伤他方;无伤社会
【全文】
  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离婚审判
  1、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就是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里,改革、发展、稳定是政治大局,其中稳定又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集中表现为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因此,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就是巩固和发展稳定的社会局面。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把“和谐”纳入我国现代化的目标,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人民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核心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正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审判机关要有大局意识,有胸怀全局的政治责任观念,要善于站在大局和全局的高度,去判断形势,思考法律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适用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案件,自觉地将审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之中。要始终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于稳定社会,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纠纷,息讼宁人,努力减少社会对抗。
  2、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社会的基础
  以婚姻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织细胞。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成社会和谐最稳固的基础。“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 这就是说,一家和,天下和;一家不和,四邻不安。家庭是社会的缩影,家庭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幸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稳定。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作为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需要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构建首先应从营造和谐家庭开始。正因为如此,婚姻家庭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一直倍受关注,并越来越来受到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早在1981年11月29日,时任中共中央主席的胡耀邦就婚姻家庭问题在一份材料上写的批语指出:“家庭仍是我国社会的细胞,我们对婚姻家庭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发展。但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 2005年,全国妇联会同中央综治办等单位联合推出了“平安家庭”创建活动。2007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顾秀莲在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讲话强调,要把“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真正作为平安建设的基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日程,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家庭成员参与和谐社会各项建设的积极性,以家庭的平安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2号)第6条规定:“正确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社区邻里纠纷案件,促进婚姻家庭和社区邻里关系和谐。”  由此可见,家庭和谐在社会和谐中具有重要意义,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重视婚姻家庭基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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