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
婚姻法解释(二)第
24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的理论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适用
婚姻法解释(二)第
24条不能简单机械地照搬文字,采取字面解释。而应结合夫妻债务的本质来判断和理解。具体讲,就是要结合我国法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和家事代理的有关规定来理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本质特征。只有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本质或构成要件的,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而,适用
婚姻法解释(二)第
24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为前提,即只有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在没有两种例外情形时,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而不是任何性质的债务都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适用
婚姻法解释(二)第
24条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根据。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一方举债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主要是从负债的用途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没有反映或描述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理论基础或根据,不利于全面把握夫妻共同债务。负债的用途固然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但仅从负债的用途来判断夫妻债务的范围,并不周延。严格地讲,夫妻共同债务并不限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所负的债务,还应当包括双方合意和相互之间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因而,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结合债的形成原因或根据考量。为此,我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双方合意以及一方的代理行为所负的债务。这就是说,从夫妻共同债务形成原因或根据看,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基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形成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维持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二是因夫妻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法定夫妻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形成的债务。凡是因夫妻或家庭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债务,如无特别约定,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基于夫妻合意或约定的所形成的债务。有些举债虽然不一定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但属于双方合意共同对外举债(对外共同出具借条),或者对一方的个人举债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基于夫妻一方的代理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基于夫妻之间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家事代理(身份代理),即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家事代理。根据有关法理和司法解释以及日常生活习惯,夫妻之间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或双方的名义对外的交易行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应认定为夫妻行为,该行为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债务。因而,在依法成立家事代理的情形下,一方的举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根据在于因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事代理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代理, 不需要另一方授权。从现实情况来看,夫妻之间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因家事代理所形成的债务。二是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是相对于法定代理或强制代理而言的,是指根据夫妻一方的意思表示或授权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意定代理或授权又包括概括授予和具体授权。夫妻一方因他方授权进行代理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三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某种密切关系,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法律为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相对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授权人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应当指出的是,夫妻一方超越代理权对外举债,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表见代理。因为表见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夫妻一方对外举债,虽然也有以另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而更多地是以个人名义举债。但对于夫妻一方的举债,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与一般表见代理具有相同之处,可以借用或类推适用一般表见代理的理论进行处理。
从本质上讲,夫妻之间的表见代理,仍然是一种身份上的代理,或者说属于身份权上的表见代理。这种表见代理,与一般家事代理有相同之处,即都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代理。因而,也可以说,这是一般家事代理的延伸或扩展。但它与一般家事代理又有不同之处,即超越了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或滥用家事代理权。具体讲,与一般家事代理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其外观或形式看,已经明显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属于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或处理;二是有些行为虽然从其外观或形式看,没有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但属于滥用家事代理权,其权利行使不当,损害了夫妻共同利益。滥用家事代理权,与正当行使家事代理权,主要是从实际效果,或家庭内部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和区分的,单从外观或形式上看,有时则可能难以区分。超越家事范围的行为与滥用家事代理权,实际上都属于滥用家事代理权,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性质不同,前者不具有日常家事的性质,属于重大事件;后者则日常家事的性质,只是行使不当。不论是超越了日常家事代理范围,还是滥用家事代理权,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确信其行为属于正当的日常代理或者对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行为有理由确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就构成表见代理。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的表见代理,就是夫妻一方滥用家事代理权或超越家事代理权而又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个人或双方名义进行举债或进行其他民事活动,第三人有理由确信其行为在日常家务范围内或有理由确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对抗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