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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历史散论

  
【注释】  《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汉穆拉比法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5、454页。
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Warren A. Seavey, Principles of Torts , Harvard Law Review, Vol. 56 pp.1~27.
沃伦·西维是哈佛法学院伯西(Bussey)法学教授,于1902年获得哈佛大学文学士(A.B.),于1904年获得哈佛大学法学学士(LL.B.),于1966年去世。西维曾在美国法律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任代理法和侵权法等法律重述的报告员,并被公认为当时代理法的重量级专家(the leading expert of his era on Agency)。
美国侵权法的领袖级人物,其侵权法的著作今天仍然是美国侵权法的权威作品,曾是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的报告人,他对侵权法具体规则的归纳经常被法官们在判决书中使用。
基顿于1956年获得哈佛大学法学博士(S.J.D.),于1973年任哈佛法学院兰德尔法学教授,于1975~1979年任哈佛法学院副院长。在从业经验上,他于1979年3月23日被任命为美国马萨诸塞州地区法官,并于1979年4月2日就职,于1971~1979年间担任马萨诸塞州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委员,并于1976~1985年和1985~1987年间分别在联邦事务律师准入司法委员会和法院管理委员会任职。1987~1990年间,他作为事务与程序规则委员会的成员,并于1990~1993年间任主席。
布兰代斯本人就是《哈佛法律评论》的创始人之一,曾经任教于哈佛法学院,曾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他是美国法学院学生所称美国大法官四重奏之一。按照德沃金的说法,其他三人是霍姆斯、卡多佐和汉德,见德沃金:《自由的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74页。沃伦,他与布兰代斯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同学。上学的时候,他们二人常是分占第一、二名。二人学识、能力均佳。
参见《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汉穆拉比法典》,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圣经·出埃及记》第21章,第23~25节。
《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编委会:《摩奴法典》(第8卷),第282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09页。
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波斯纳用经济学分析了初民社会的犯罪与报应刑,参见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编“正义/司法的起源”。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4~105页。
Ide Set Uxv. Wde S.Y.B. Lib.Ass.F 99p.l60.
我国民法学者和法律史学者有时将其翻译为“直接的侵权行为”和“间接的侵权行为”,“有名侵害诉讼”和“无名侵害诉讼”等,参见由嵘、胡大展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7~118页。
Dan B. Dobbs, Torts and Compensation (2nd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993, p.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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