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的大量实践证明,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最薄弱环节,监事会的作用非常有限,既然《
公司法》已就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明文规定,我国《
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是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之外,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对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行使监督检查的监督机构,负有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要求纠正的责任,那么就应该着手提高监事会的职权和细化监事会的组成和工作内容,以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从而改变目前监事会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由于监事会功能类似于国外董事会附属委员会之一的审计委员会的功能,因而可将独立董事发挥的效用集中在就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以及内部董事的提名等问题上,当然也可以发挥独立董事就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方面对监事会进行协作的作用,如果考虑到独立董事可以为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角度,那么就不应该僵化地将独立董事的效用仅仅看待为监督功能。时下,独立董事至少能为缺乏战略眼光的董事会提供支持,并通过向董事会提出问题来施加影响。
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与美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基本上都存在控股股东,所以没有出现美国公众公司那种由股权极度分散而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绝大多数是国有投资主体或国有企业,而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其选择的经营管理者监督存在着不足,因而国有投资主体的代表实际上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内部人(李少平,2001),由于股权集中,管理层的任命在中国仍是掌握在大股东手中,大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是一致的,很少存在欧美国家公司中公司由管理层控制的情况,就算建立了三大委员会,其报告最终还是要由股东大会通过,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独立董事对管理层的监督,所以,在中国,要加强对管理层的监督,关键不仅在于董事会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还在于解决控制股东对董事会和公司的控制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我国特定的环境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与监事会制度完善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相通的,比如说独立董事由谁来提名、如何产生、如何保证独立董事有真正的权力、如何保证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如何保证独立董事敢于监督公司的内部董事经理的行为等等。重要的是在制度设计上使之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公司董事会,扩大其监督权限和范围并保证落实,如果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都能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总之,对任何制度的评价都不应该绝对化,也不能太理想化。无论设计多么完善,我们都不能指望独立董事制度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发挥作用,解决现已存在的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他们的可投入的有限的时间和精力也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为公司或股东做太多的事,给独立董事的任务少一点、明确一点,或许他们还可能起到一些真正的作用(殷少平,2001)。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很多,虽然有些上市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但他们大多是由大股东向董事会推荐产生,许多人是公司领导请来装点门面、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起宣传广告作用的社会名流,他们的主要作用是公关而不是监督,缺乏对独立董事意义的真正理解,加上社会事务非常繁忙,在公司时间短,对公司事务介入很少,不熟悉公司情况,不懂专业问题,仅仅通过一年少数几次的董事会和传真过来的帐目报表,根本无法全面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21世纪经济报道》曾举一例,某设立独立董事得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工作中一项大事就是飞来飞去找独立董事在每一次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这就造成独立董事,流于形式,有名无实,甚至被人们戏称为人情董事、花瓶董事,成为在外部的内部人。大部分独立董事仅具备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缺乏全面的会计、审计、法律、金融、证券和行业知识,难以对经营、投资决策做出判断,这些技术型专家,许多人都不一定看得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有的甚至不敢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变成了技术咨询顾问,也许有些公司有意邀请不懂经济和管理的技术专家担任独立董事,从而规避监督与制衡。在董事会人员结构上,内部董事占绝对优势,也无专门机构为他们搜集信息,许多独立董事无法对上市公司的关键资料进行审核造成独立董事无法执行监督职能,又没有专业委员会供他们来发挥作用,他们在各自的董事会中主要是出谋划策或负责薪酬制度这样相对边缘的内容,而很少涉及中小股民更为关心的公司财务等领域,为企业多出主意少挑刺,便成了大多数独立董事的选择,这些因素导致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贡献非常有限。独立董事制度的效率约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