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实践的评价
在全球资本市场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国际机构投资者非常看重公司的董事会中是否包含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将如何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而且对此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公司只要想迈进全球证券、金融市场融资,它们就不得不迎合这一要求,而且经济的全球化进程是不可逆转的,我国上市公司在与境外企业发生交易时,在公司治理结构、控制机制方面要取得交易对方的理解和信任,也应该在董事会的构成和作用方面有实质性的进步。所以在我国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乃是大势所趋。
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在没有设立单独的监督机构的“单一董事会”制度框架内通过加强董事的独立性进行监督机制的改良,单一董事会因为将监督董事会与管理董事会的职能集于一身,这就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机会,英美法系国家公司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功能实际上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除外)的监事会制度功能相当接近,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类似于德国、日本的设有监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在《
公司法》上赋予了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职能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力,与我们在上面就独立董事效用的探讨出现部分功能重叠,这是我们在研究独立董事制度时必须予以充分认识的。
在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合理地对其功能和使命进行定位。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主要是要解决内部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与股东分离的治理问题。独立董事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董事会中基本上是作为被选择的股东代表,根据股东和社会的利益去监督和监控公司的管理层,并且被期望利用它的诚实和能力去审视公司的战略、计划和重大的决策。
我国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还没有受到挑战,虽然董事会与经营层基本重合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基本上不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如果独立董事能够对控股股东及其派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起到制约作用,使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利益只能通过上市公司的价值提升和利润分配来体现,就可以使控股股东与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一致,那么剩余的事情就可以由控股股东与公司内部董事、经营管理层来完成。控股股东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会有足够的激励促使其对公司董事、经营管理人员、公司员工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其自身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由于其控股地位及其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影响,他完全有能力和力量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我认为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应该集中定位于对控股股东及其派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督和审查。
鉴于我国的《
公司法》在总体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框架,而对《
公司法》中规定的二元结构的组织体系的改变目前又无现实的可能,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及监事会的关系,就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目前暂时可以考虑沿着两条思路对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进:一方面,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强化独立董事在公司战略委员会、治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此来增强公司董事会在决策上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要改革我国现行的监事会制度,强调监事会成员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执业资格和行权能力,并且实行财务上由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双重审计、以监事会为主的制度,以争取实现既发挥独立董事的效用,又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尴尬,同时抑制董事会的规模扩大以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