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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虚报注资及合同诈骗案”被判无罪——著名律师成功辩例鉴赏

“巨额虚报注资及合同诈骗案”被判无罪——著名律师成功辩例鉴赏


王思鲁 周峰剑


【摘要】王艺涉嫌巨额虚报注册资本及合同诈骗案的辩护人为中国著名辩护律师王思鲁,在王律师经办的众名成功辩例中,这起辩例引起《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及人民网等众多媒体的报道,有一定社会影响......
【关键词】虚报注册资本 合同诈骗
【全文】
  王艺涉嫌巨额虚报注册资本及合同诈骗案的辩护人为中国著名辩护律师、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律风险防范网(www.chinalr.net)首席律师王思鲁,在王律师经办的众名成功辩例中,这起辩例引起《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及人民网等众多媒体的报道,有一定社会影响(不及王律师近年所办的马某"涉嫌巨额贩毒被判无罪的第一案"),但其中的辩护思路、辩护技巧的确精彩绝伦、独具一格。因而,在此呈上给读者。
  为保留原汁原味,我们将《起诉书》、《辩护词》及《判决书》不加任何介绍及修饰于下。毛泽东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留待读者去品味吧!
  目录
  (1)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一审辩护词(一)
  (3)一审辩护词(二)
  (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5)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6)王艺涉嫌合同诈骗及虚报注册资本案二审辩护词
  (7)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8)成功辩护留下来的思考
  (9)是经济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南方都市报》2002年6月15日报道
  (10)不及时还款算不算诈骗?《信息时报》2002年6月17日报道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穗埔检刑诉[2002]85号
  被告人王艺,男,42岁,汉族,广东省某市人,文化程度中专,原系某市高能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住广东省某市香洲青竹花园10栋403房。2001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艺合同诈骗一案,经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01年10月22日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一、1995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艺在申请办理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经理的原某市高能某化工公司(属集体所有制)改制、变更登记成立某市高能某化工有限公司(属国内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使用虚假的验资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使"高能有限公司"得以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1997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艺在其经营的"高能有限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本省某市荔城发电厂签订了2000吨进口180#燃料油的产品购销合同,并授意其公司职员李彪(另案处理)于次日与广东省某燃料公司了2000吨进口180CST燃料油的供货合同。上述两份合同的内容分别约定:"高能有限公司"按每吨燃料油1,300元的单价销售给荔城发电厂等;广东省某燃料公司按每吨燃料油1,230元的单价供货给"高能有限公司",实际供货量以进出口商检局核准计量的数量为准,交货之日起30天内"高能有限公司"付清全部货款等。1997年11月25日至26日,被告人王艺指派李彪经手,以1800吨的货量租用本省南海市和江门市两地的驳船,在广州某港二虎锚地共提走广东省某燃料公司的散装燃料油1825.614吨(按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245,505.2元),后以1845.27吨的数量销售给上述发电厂,从中虚增了19.656吨(虚增部分按约定单价计算,共价值人民币25,552.8元)。
  1997年12月4日,荔城发电厂按1845.27吨燃料油的数量通过银行转帐共支付了2,398,851元。随后被告人将收到的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公司的债务及日常开支。广东省某燃料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指派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人及其公司催收货款,被告人王艺恶意回避,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并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签发一张日期为1998年1月10日、金额人民币100万元的空头转帐支票欺骗广东省某燃料公司,致使该公司到银行承兑时被银行退票拒付。之后经广东省某燃料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人交涉追讨,被告人于1998年1月21日支付了人民币105万元的少部分货款,余下1,195.505.2元的大部分货款拒不支付。199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艺为逃避法律责任,先后变更其公司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并辞去董事长、总经理之职,致使广东省某燃料公司无法与其本人及公司联络,造成广东省某燃料公司被骗货款人民币 1,195.505.2元至今无法追回。、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01年7月5日将被告人王艺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艺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221,058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艺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罗彦生
  2002年4月5日
  
  一 审 辩 护 词(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作为王艺的首席辩护律师,对指控王艺构成合同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持截然相反的观点。我认为,王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王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指控已过追诉时效。下面,我围绕上述观点,发表辩护意见。
  我的第一个辩护观点是:王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也许大家都注意到,控方的《起诉书》是司法实务中难得一见的内容较为详尽的一份《起诉书》,它反映了控方的办案思路及认定王艺构成犯罪的依据,同时也说明控方对自己的指控充满自信。刚才的法庭调查表明:控方的发言与《起诉书》的内容保持一致。为了充分说明我的辩护观点,我首先针对控方《起诉书》中的主要观点,提出以下不同看法:
  1、关于《起诉书》认定的高能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问题。《起诉书》认定:"1997年11月19日,王艺在其经营的’高能有限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本省某市荔城发电厂签订了2000吨进口180#燃料油的产品购销合同,并授意其公司职员李彪(另案处理)于次日与广东省某燃料公司签订了2000吨进口180#燃料油的供货合同" 。这可以说是控方认定王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第一个理由,我认为这个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其一、所谓履约能力,也就是控方所说的"履行能力" 不能泛泛而论,是相对某一项合同的履行而言的,指的是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在什么情况下有履行能力,在什么情况下没有履行能力?得看合同是怎样约定的。
  其二、高能公司在与荔城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签订购销合同的次日即与省燃料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这个合同是在双方有多年业务往来,彼此之间已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上签订的,它表明:燃料公司卖给高能公司燃料油,采取的是燃料公司供货后,高能公司三十日内付清全款的赊销方式,也就是,高能公司提货时不需要一分钱的资金,况且经销燃料油在高能公司的经营范围内,高能公司完全可以有条件、有能力从燃料公司提货后,将该批燃料油转卖给发电厂,履行与其签订的合同,能说它没有履行能力?
  其三、高能公司提货后,将这批燃料油高价转卖给发电厂,赚取了十几万的利润,高能公司按合同供货,发电厂按合同付款,生意已经做成了,还说是没有履行能力?就好比说一个人已结婚生了小孩,还说他没有生育能力一样。
  其四、到此,稍有常识的人都应该知道,高能公司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毋容置疑的:就高能公司与省燃料公司这份引起所谓合同诈骗的合同而言,高能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高能公司改制时,是否虚报注册资本,根本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能力。但庭审表明:控方的办案思路的确是以高能公司是个与省燃料公司签署合同前无任何经营活动的皮包公司来论证高能公司无"实际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下,有关于高能公司的经营情况还有必要说一下:实际情形根本不是这样,我们通过会见王艺、到珠海会见珠海农业集团和询问高能公司主要职员李彪、梁志强等人了解到,高能公司与燃料公司发生上述燃料油业务之前,高能公司的经营状况一向是比较好的(每年的营业额都有数千万元)。而且,高能公司是从一个拥有注册资金300万元、已形成有效运作经营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以主管上级为大股东、企业内部数名职工成为小股东的"内部职工股份"制企业,能说是皮包公司?庭审中,控方亦不经意地出示取自于珠海农业集团的证言,从证言反映,高能公司起码从1995年成立始至1999年都存在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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