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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法理阐释》——新修订

  结束语:死刑犯及其妻子生育权的问题是法之价值选择中的对立与统一的结果的表现之一。同时,由于该问题涉及法律,伦理,科技等诸多领域,因此,问题相当复杂,非笔者三言两语所能言清,故而,仅将脑海中的若干思考写出以达抛砖引玉之功效。由于笔者学识和造诣所限,且问题的复杂必有众多的错误及值得再探讨之处,恳请指正,不胜感激!
  
【注释】 费孝通,《费孝通文集》,第4卷,群众出版社,1999,第1页。
武秀英,《对生育权的法理阐释》,载《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97页。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外事司编,《人口与发展国际文献汇编》,,中国人口出版社,1995。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96页。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第77页。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第239页。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1991,第39页。
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史尚宽,《亲属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转引孙科峰,《再论“死刑犯”有无生育权》,载《宜宾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第15页。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18页。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19页。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48页。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149页。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96页。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第36页。
陈东升,《冲突与权衡:法律价值选择的方法论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第49页。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96页。
Of Civil Government(Everyman’s Liberaryed ,1924),BK,Ⅱ,Ch,vi,sec.
The social Contract,transl,G.D.H.Cole.(Everyman’s Liberaryed,1913),BK,Ⅰ,ch,i.
The Metaphysical Element’s of Justice ,transl,J.Ladd(Indianpolis,1965),PP43-44.
{德}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商务印刷馆,1978,第129-131页。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第77页。
{德}H.科殷著、林荣远译,《法哲学》,华夏出版社,2002,第118页。
{德}H.科殷著、林荣远译,《法哲学》,华夏出版社,2002,第118页。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295页。
陈东升,《冲突与权衡:法律价值选择的方法论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第53页。
] 刘永霞,《论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保障问题》,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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