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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鸣:居住权的价值取向——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

  因此,笔者主张,在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冲突的问题上,不仅应该继续追求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而且应侧重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基于不公平的待遇而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个体的保护,真正实现社会公平与个体正义的统一。唯有如此,我们当下所力图构建的社会正义“和谐”社会才是符合“正义”的价值取向的社会,才是一种充满了“人文关怀”气息的法治社会!
  三、探析:居住权的价值权衡
  作为基本人权之一的居住权,在当下的境遇应理解为一种个体正义的需要!其价值权衡的立足点在于个体正义如何实现这一问题上。在此,笔者首先介绍一下价值权衡的一些基本问题,并由这些问题导向居住权的价值权衡的具体应用。
  (一)价值权衡的时代性
  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是从社会不和谐、不协调的状态中产生的。“没有任何一种东西一旦出现就尽善尽美的,制度设施也罢,技术规程也好,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更何况价值观念作为观念性的东西,本来就不是自足的独立存在的,而是要随着实际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变化。”[16]
  笔者所述的价值权衡的时代性,是指价值取向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而由侧重一种或几种价值转向侧重另一种或几种价值。任何价值性的评判都脱离不开其所根基的社会整体的价值取向,而不论评价者自身意识到价值评价的时代性与否。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居住权价值权衡的时代性主要表现在我国社会发展思路的转换与更新。
  关于中国社会发展的问题,邓小平曾就此提出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亦即:“第一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第二步,到20世纪末,使国民生产总值再增加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这种发展模式的的哲学思想是一种传统的“主体-客体”模式,亦即以人的自我为中心,强调的是一种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和主体与客体的对立,而不是融入世界的取向。这种单一的以经济的发展和突进作为标准的模式,虽然极大地调动人们的建设社会的积极性,但却忽略了融入世界的原始动机。
  有鉴于此,我们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以“科学的发展观”代替传统落后的发展观。在艰巨的现实面前,我们的发展观实现了两种超越,亦即“横向超越”和“纵向超越”,走向了“民胞物与”的“人-世界”和谐发展模
  式。[17]
  因此,居住权的价值权衡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时代性,而仅以社会个体的主观感情和需要为取向标准。
  (二)居住权的价值权衡
  居住权本身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失去了对居住权的保护,人之为“人”的尊严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和蔑视!
  在居住权的价值取向上,应侧重于个体正义的实现。例如:在当前的住房需求狂潮中,政府应发挥其社会公共利益捍卫者的应有角色,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得以实现。居住权本身既是一个社会公平的问题,也是一个个体正义的问题。就社会公平的实现而言,应该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步完善商品房市场,使住房的供给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个体的需求。就个体正义而言,政府应定位好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角色,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
  鉴于居住权在当前我国的境遇,在价值取向上尤应强调其个体正义的价值取向,把个体正义的实现作为当下一项亟待解决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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