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的市场。为什么玄武岩荒料只向本市的石材加工企业供给(即第一次供给。当然,该市的石材加工企业还可能成为“二道贩子”)?
惊人的数字。在“狭小”的福鼎市内,居然聚集了多达920余家石材加工企业。真是不可思议,难道其中有暴利不成?那么,该市周边有没有企图“分一杯羹”的市外石材加工企业的存在?
七、狡猾的第三人:脚底抹油——遛了(不愿也不敢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这是明智之举。出庭就有可能被法官询问(中国模式),不说不行,又不敢说真话(怕得罪市政府),有可能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不去倒清爽。第三人是证明市政府的行为是否为行政指导的关键人物。是否存在“强制干预”,第三人应该能够提供直接证明。
八、探讨:行政扶持优强企业的想法和做法。
原告认为:“强劲、优势的企业只能通过公平竞争显露出来,不能通过行政手段扶持起来。”这是一个颇耐人寻味的话题。在没有其他前置条件的情况下,这一命题是可以成立的。企业的根本属性是:自由、独立、营利。国家(通过行政机关)没有对具体的企业进行扶持的义务和原因。国家属于全体国民,而不属于少数特定的企业,政府应为全体企业服务,而不应——厚此薄彼。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出现了特殊的理由,则应例外。如:公用企业(低价而亏损)的补贴,为了鼓励出口创汇、提高创新能力而对某个领域全行业给予无差别、一体化的税收优惠措施,等等。
同理可证:政府对高等学校的扶优扶强政策的——荒唐性。
九、探讨:优强企业认定的争议。
被告的文件规定,年产值500万以上的企业可以被认定为——优强企业。优强企业的待遇: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确定的、较多的资源。看来,是实质的优待,而不仅仅是——荣誉称号。于是争议接踵而至:1、关于这一标准,可能存在争议。为什么是500万,而不是其他数额?2、关于这一待遇,也可能存在争议。凭什么要倾斜供应?3、具体认定优强企业的过程和结果,更可能存在争议。而且这一争议是最显见的,这一争议本身的正当性和付诸解决的可操作性是——最没有争议的。本案中的市政府在这一点上——出尔反尔,前后矛盾,将不具备自己制定的标准的企业确定为优强企业。这不仅仅是滑稽的问题了,而是公然的违规操作,其结果必然应当无效。
难题出现了,谁来启动争议?谁来解决争议?
关于认定结果的争议。看起来,简单明了,是非立判。但是操作起来,却比登天还难!!!能因此提起一场诉讼吗?是行政确认之诉吗?一连串的问题出现了:政府认定优强企业的行为是行政确认吗?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没有,统统没有。有的只是——土政策,长官意志——灵机一动、计上心来。认定的标准和认定之后的优待,都是——拍脑门拍出来的。依法行政,在某些市长大人(也包括更大的大人)的心目中,那只不过是基层执法人员的准则和信条,与我无关。对我来说——言出即法,法随我行。天哪,原来“法”就在他的脑袋里,那谁还敢和他打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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