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你是垄断游戏中的——“任人宰割者”。所有的资源都掌握在垄断者的手中,因此,所有的道理也就都在垄断者的一边。原告空洞的指责垄断者不和你(或少和你)交易,是多么的“不合时宜”呀。原告将所有加工企业不加区别的都定位在第一级(即同级)供销合同下线企业的假设,又是多么的不合情理呀。这很有一点“计划经济”的味道。现实必然会“衍化”出一些二级或三级的石材原料批发、零售商。
就像所有的汽油加工企业,不可能都直接到大庆油田去均等的购进原油一样。
另外,如果有新的加工企业加入这一阵营,一定会起到“稀释”的作用,供应总量不变,原有企业的供应量势必减少。难道不可以吗?难道因原有企业“减产”就不允许吗?能把这样的减产称之为利益受损吗?不要太霸道了。
本案暴露的仅仅是经济领域的垄断,并未真正涉及行政乃至国家权力的畸形垄断所造成的普遍的、无所不在的、甚至使人麻木的、习以为常的不公平、不效益给国家所带来的——深重灾难。
一个“均产主义”的梦想——应该被打破了。
四、柳暗花明:公平竞争权——浮出水面。
公平竞争的前提是:企业自主、独立竞争。恰如:下棋比赛的时候,是不能有人支招的。如果有行政权力介入,“帮助”其中部分竞争者,则明显违背——独立参与竞争原则。这样的帮助行为就侵犯了其他参与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同时,公平竞争所追求的是:公平的环境和条件,而不是平均的结果。竞争的结果相同(平均分配石材原料)并非公平竞争的体现。很显然:原告——词不达意。原本应该是主张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却错误的表达为经营权(具体表现为减产)受损。导致原告提出的本案的诉因是——不能成立的。
五、遗漏的问题:14号文件的做出主体:市政府的办公室。
市政府的办公室显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果是以办公室的名义署名、盖章,14号文件应属无效。但没有任何人对此质疑,可能人们普遍认为:难道办公室还不能代表市政府吗?难道办公室还能违背市政府的意愿吗?即使市政府能够事后追认,该行为也是存在明显瑕疵,需要补正。各方各面均无异议,微观领域的依法行政——由此可见一斑。
六、祸端:畸形的市场。
全市只有一家玄武岩开采企业(即本案第三人玄武公司)。势必造成垄断态势(不知是何成因?是自然形成,还是行政干预?)。在这一领域,玄武公司完全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呼风唤雨,唯我独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