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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现状及完善建议

  2.扩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可诉性范围。即在防止个人滥用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下,确定一些可操作的条件,使得公民在申请法律援助时,由法律援助机构来确定是否当事人符合这些条件。但不应该对其诉讼事项有所规定,因为任何情况下都有公民可能需有法律帮助。同时,对非诉讼事项,不应该有所限制。
  3.扩大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民事法律援助作为政府行为,其所针对的是所有的公民个人。这需要人们在观念上加以把握和了解,以需要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其援助的对象不仅仅只是经济上的弱者,还包括广大的不了解法律的人们。
  4.拓展法律援助国际法视野。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要立足国内、放眼世界。民事法律援助国际化并没有被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所特别重视。因此,必须加大法律援助国际法研究的力度,保障国家履行法律援助的国际义务,以使更多的弱者获得法律的帮助,从而推动中国民事法律援助事业向更宽广的领域发展。
  (三)服务体系的完善
  由于民事法律援助是一项国家负担,是国家为自己的国民实质上享有平等诉权而实施的一项保障措施。因此,在服务体系上应该由国家主导。我国在保护公民诉权平等,力图实现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的目标,结合已经取得的经验成果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援助的服务体系。具体在以几个方面:
  1.完善各级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由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法律援助机构,由市级政府统一领导,分别管理发放到自己手中的资金。通过市再下设较小的部门。相对县级政府来说,市级政府本身有着较强的实力,可以更好的在城市中建立起一个完备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再由城市向农村扩展。
  2.引入合约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引入合约的机制,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个体律师签订契约,使得援助方在合约的范围内受约束;也达到了合理利用国家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支出;也保障了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
  3.鼓励社会上人士对法律援助捐助。政府要鼓励社会上人士团体对法律援助的捐助;鼓励政府认可的民间团体在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政府应将捐助的资金另行管理。
  4.提高律师法律援助待遇。提高律师的福利工资,并且要按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从而吸引更多的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
  (四)财政体系的完善
  法律援助机构的有效运转,关键在于资金的保证。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应由各级政府财政保障。但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是弥补国家各项财政对法律援助事业投入不足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赠和行业奉献为辅”的各种渠道和多种募集方式筹资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体制。
  1.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所谓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是指为了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政府根据经济状况为法律援助机构实施法律援助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而设立的一项最基本办案经费保障制度。在我国,广东省结合当地经济状况采用了人口均额的方案,取得成功。业务经费中办案费按当地人口平均额纳入财政预算,随着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人均标准。[6]为保证欠发达地区开展法律援助的最基本的经费,探求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是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具体措施的一项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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