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保障不足
据资料显示,以2005年为例,各级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总额为26220万元,以我国12亿人口为基数,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经费仅为0.21元。虽然《民事援助条例》亦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给予财政上支持,但却未明确以何种形式来提供财政支援。
1.经费来源存在“瓶颈”。目前我国财政每年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经费还不能得到稳定的财政支持,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地区,也有相当数量的县级地方法律援助经费有待进一步落实。有的法律援助机构自成立时起就没有经费,需要支出时,须向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打报告,再由司法行政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如此往往要等几个月才能拿到少量资金,有时甚至一无所获;有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经费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拨款,而律师协会的经费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上缴的管理费,这实际上是律师事务所在搞法律援助;有的地方政府拨给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一定编制的人头费,但无办案经费;有的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既无编制也无拨款。
2.办案质量不高。经费短缺,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也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有些法律援助机构为了不增加经费负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中走过场,敷衍了事;有些法律援助机构缺乏必要的工作资料,办案时只能靠东拼西凑。这样使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总体上远远低于有偿服务的质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维护,法律援助的社会信誉面临严峻挑战。
三、完善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性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 、法律咨询 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让需要法律救助的人知道怎样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以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都来关心和支持。
(二)大力完善立法
1.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层次。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是
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与中国贫弱老百姓联系最密切、最广泛的制度,是法治意识普及的最佳途径,其立法意义远非其他一般救助措施所能相提并论的。因此,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层次不应该限定在行政法规。笔者建议,在
宪法中明确载明“国家坚持和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用最直接、最显明的语句将法律援助制度在根本法中固定下来。同时,从长远计,在《条例》施行一段时间后,在法律援助实践成熟的基础上,努力提升法律援助立法层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律援助。这样有利于法律援助实践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更好实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施行后,要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好地发挥实际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