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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现状及完善建议

  2.民事法律援助可诉性范围狭小。我国《法律援助条例》民却规定了我国的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诉讼事项和非诉讼事项,但在法院受理援助案件的(可诉性)范围上却仅有如下几类:第一,追索赡养费、抚育费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工伤的案件。即使国家为了防止个人滥用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资源,而设计了一些条件,但不论如何,这些范围明显不能有效地解决实际发生的民事纠纷,不能够很好地保障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平等地启动诉讼程序。
  3.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国际化步伐较慢。在法律援助国际化方面,中国已经迈出了一定的步伐,加入了诸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公约,并与一些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双边或多边协定或条约。但是,法律援助国际化并没有被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所特别重视。因此,必须加大法律援助国际法研究的力度,保障国家履行法律援助的国际义务,以使更多的弱者获得法律的帮助,从而推动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向更宽广的领域发展。
  (二)服务体系的不健全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已对法律援助机构做出了统一的规定,由于未有一个有效的可操作的手段予以实践,至使我国的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和管理上比较混乱、服务上不完美。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政府职责不到位。政府中一部分人认识尚不到位虽然在学理上已将民事法律援助视为政府的职责负担,但实际之中却主要是由个别律师来承担。政府中一部分人认识尚不到位,使得其有规避责任之嫌。
  2.对律师激励措施不足。由于没有一定的激励措施,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数量甚少,无法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在实际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往往得不到回报,即使在部分地区也提高了律师的补贴标准,但补贴的发放只按承办案件的数量决定,而非具体到个案的实际情况。
  3.质量保证缺乏有效途径。虽然《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24条都分别规定之,因过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脱离群众的现象十分明显。公民往往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知如何来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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