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诉权平等的要求
一个法治文明的时代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在发生纠纷时,不是通过古老而野蛮的暴力的手段予以私了,而是在国家的主导下,通过司法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这是由于国家力量的强制维护,也是国民对于国家权威的信任。
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应有的诉权,在民事活动中,即为当事人向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这种诉权来源于
宪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权”。 [4]这种因制度设计而出现的人权本身具有
宪法保障力。它要求立法者在赋予公民权利、设立公正程序的同时,对公民平等的适用程序也应该有所考虑——即诉权的实质内涵。民事法律援助制度能有效地保障所有人平等的接近他们的目的所必需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诉权平等。[5]
(三)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和谐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人权切实地为人们和国家尊重;社会事务的安排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尤其是对那些处于社会或经济上的弱势地位的人们;在社会的各阶层中实现着公正和平等。在和谐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实际的享有
宪法赋予的权利,都可以在能够通过一种有效的制度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平等地接近这种措施。而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好像一个平台,连接着每一个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程序。其发展到完善的目的,在于实现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平等的诉权,在于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公正诉讼程序以文明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为
宪法中规定的平等的人权作好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援助制度现状分析
随着《
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对于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服务以及促进和规范民事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层面不完善、服务体系的不健全、没有足够的资金保证,使得我国在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上不能有长足的进步。
(一)立法层面不完善
1.立法层次较低且体系上的效力对抗性缺乏。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计,在于保障公民个人的平等诉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质性平等,其内容本身就具有
宪法保障力。由于我国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由国务院颁布的《
法律援助条例》中,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角度看,其本身不具有对抗法律的效力;同时,(民事)法律援助行为乃是政府的责任,是
宪法保障人权的体现。那么,由政府通过立法来规范自己的责任,很明显地带有侵犯公民权利的极大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