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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现状及完善建议

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现状及完善建议


徐方亮


【摘要】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由于在立法、服务体系及经费等方面仍存在缺陷,阻碍了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因此,本文在研究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基础上,对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及欠缺加以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法律援助;价值;现状;完善建议
【全文】
  民事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援助中的一部分,是国家在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于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益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1]民事法律援助,作为与刑事法律援助、行政法律援助并列的一项专门制度,已经在现在国家建设中逐渐显示出其重要的地位。在世界范围内已有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宪法和国际公约将其列入其中,使得任何公民个人都能够切实地、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和保护,真正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宪法性平等。
  一、我国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
  (一)宪法基本人权平等保护的彰显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国家尊重保障人权。每一个政府都将实现宪法的规定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实现实质的平等权而不懈追求。即政府应在实际的运作之中,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据个人的不同属性(如地位、财富的差异)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期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2]由于人们一出生就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中处于不同的社会地位,这种由自然因素或社会偶然性所导致的差异必然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前景。这种由社会体系、社会基本结构所造成的差异,必将使一部分人处于经济上的弱者地位。如果政府只追求于形式上的平等,而忽略少数人甚至大部分人的平等人权,这将导致整个社会的不正义。正如,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于是说:“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地平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要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3]因此在这种任何制度都不可避免的不平等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建立民事法律援助制度,从而向平等的方面维护公民合法民事权益,从而实现宪法上的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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