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执政水平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行政作为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其本身享有着大量的裁量权。而作为行政机关,其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避免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尽管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水平在不断提高,低水平的违法大为减少,但若加大审查力度,仍会发现诸多问题。当前我国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的主要目的还仅在于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而这一目的已基本不能适应行政法治的发展要求。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解决行政争议已经成为一种需要。
一、我国现行法律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方面的规定
1、行政复议阶段。我国《
行政复议法》第
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的目的之一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全面适用于行政复议领域。
2、行政诉讼阶段。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
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该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判决变更”。针对其他情形下如何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该解释第
五十六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在行政诉讼阶段,只是部分吸收了合理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只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拥有合理性审查权。
二、 行政诉讼中需要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的原因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是行政诉讼中引进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的主要原因
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有些学者在理论上以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存在合理选择度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