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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被告先行给付房屋租金提成款

该案中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被告先行给付房屋租金提成款


赵传豹 陈俊


【关键词】先行给付;租金提成
【全文】
  案情:
  原告支某。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3年8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合作兴办苏北陶瓷建材市场的协议,其中原告支某的身份为陶瓷经营管理户。协议约定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已全部出租的(金淮)商业街范围内房屋腾出20套及部分地块一起出租给市场经营户作门市、货场,原告支某利用自己的经营网络和管理经验,负责市场登记、市场建设、市场招商及市场运作,且对整个运作过程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双方的合作期为6年;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与原告支某招入市场的经营户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对收取的房屋租金在2003年8月28日至2004年8月27日间超出优惠价格2400元/套的部分,应全部交给原告支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在合作期内出售市场用房,应在售房时按售房时实际收取房租价格一次性提取剩余租期内租金额的15%给原告支某;原告支某应负责市场的建设、管理、各项事务及全额承担市场的一切开支和应纳税费等。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告支某于2003年8月6日以投资人身份领取了淮安市耀国陶瓷建材商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并招入了经营户;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市场20套房屋以6000元/套的价格予以出租,期限为2003年8月28日至2004年8月27日,租金给付时间为签约时付3000元,2004年2月28日前付3000元,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收取的前半年租金按约向原告支某支付了相应的租金提成款。2004年2月26日,原告支某以淮安市耀国陶瓷商城办公室负责人名义向经营户发出通知,称“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合作协议有违约行为,各经营户未经商城负责人同意,不得交钱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3月16日原告支某以淮安市耀国陶瓷商城办领导小组名义发布陶瓷商城公约,其中明确“通过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2003年8月28日起算房租的,一律免去1个月,从9月28日交半年租金给商城办,后果由商城办负责”等,自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市场中20套出租方没有收取到2004年2月以后至2004年8月间的租金,后经原告支某协助,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收取到4套房屋租金,其中一套房屋(135号房)后被出售,对此4套房屋的租金提成、售房提成,原、被告双方已予结算,尚有16套出租房屋没有收取到租金。原告支某诉称的7套出售房屋,其中仅有1套即第135号房在双方合同范围内,其余6套虽在金淮商业街但均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营房屋。对第135号房屋,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后与原告支某结算了售房提成款,原告支某于2004年3月19日出具了收条,注明了第90号、第135号房屋售房补助费10596元。2003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对合作协议规定的20套以外未售房租金收入中提取部分作为原告支某的市场宣传经费,但没有涉及20套房屋以外房屋的售房提成。庭审中,原告支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变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16套房屋租金提成28800元、6套房屋售房提成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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