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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的治本之策究竟是什么

  实际上,类似老周的案子在国内可并不少见。大部分的“医闹”实际反映出的是医疗纠纷解决效率问题,这也是目前国内“医闹”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救济机制根据是否启动诉讼程序而分为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也可译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实际上诉讼救济是权利保护的最终手段,但并不一定是最佳选择,非诉讼解决机制已经逐渐成为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大趋势(医疗纠纷尤其如此)。医疗纠纷案件具有高度专业性,患方往往处于专业劣势。医方具有丰富的医学专业知识,导致患方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明显的专业劣势地位,即使其代理律师具有医学教育背景或从业经验时亦是如此。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度非常大,法官知识局限性造成法官权威性动摇,法官不愿审理医疗案件。而当一旦案件存在多个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时,法官往往不知所措。医疗纠纷案件的部分当事人,本希望尽快拿到赔偿以便继续治疗,然而诉讼时间成本偏高的先天不足,往往使患者望而却步。目前全国各法院民事审判,审理时间最长的案件就属医疗纠纷案件。由于坚定的原因,多数案件都会突破“审限”,审理周期多以“年”计算。医疗纠纷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应当以非诉讼救济为主(例如美国的医疗纠纷约70%左右都不没有等到患者走上法庭就得到解决了)。对于医疗纠纷案件,目前可以寻求的非诉讼救济机制主要包括: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公证(人民调解和公证在实践中使用较少)等。由于患者缺乏对医学会、卫生行政部门的信任,加之医院提出的和解方案的赔偿标准往往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以使得大量医疗纠纷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共识。 
  “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反映了西方的法律文化,也向我们昭示了法治文明的传统文化根基。在如今的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亟待完善我们的技术鉴定体制、亟待加强行政调解的救济作用、亟待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我相信只有这些方面完善了,真正的正义才能得以充分实现。 
  改变保险意识,建立无过错医疗意外保险制度。 
  近些年来,国内的一些地方开始推行“医师责任险”,但是发现效果并不是非常好。究其原因,就是对保险的理解存在误区。“医闹”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院有错的,一类是医院没错的。“医师责任险”解决的是医院有错的纠纷,那么医院没错的呢?医院没错还在“闹”的患者,被人们视为百分百的“刁民”。但是,想一想为什么医院没错,这些“刁民”还要“闹”,原因只有一个——他们的身上确实发生了损害。 
  根据民法的精神,有损害结果就应当得到民事救济,无论是否有错。我们可以将社会上损害的成因概括为两类:其一叫作“不法之行为”,其二叫作“不幸之事件”。医院有错的纠纷属于前者,而医院无错的纠纷属于后者——“不幸之事件”。法律对“不法之行为”,通过设定过错归责原则,以赔偿实现对被侵权人救济、对侵权人惩戒的法律价值。法律对“不幸之事件”,则是通过设定无过错归责原则(no-fault liability),以强制性无过错保险实现对受害者的救济,以实现民法所追求的利益价值。无过错医疗意外保险恰恰发挥了保险社会化均摊不幸的优势。然而,我们忽视了医疗行为高风险的特点,忽视了医疗不幸的受害人利益,将我们的工作重点放在了旨在均摊过错者法律责任的执业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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