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与应变——直面
公司法文本竞争,适时进行
公司法修订,建立公司治理运行评价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各国经济的运行大半是透过公司组织来实现的,因此各国公司法制的优劣对于国家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各国为了吸引更多的外来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也为了留住本国的优秀公司,便展开了
公司法文本的“规范竞争”或“朝底竞争”。即朝着向公司设立成本最低,给予公司参与人最大自由空间、给予相关权益人最佳保护,放松公司管制公司的法律规则竞争。台湾学者归纳出
公司法“规范竞争”的三个构成要素:首先,必须有不同之规范体系可供选择;其次,企业个体具有机动性或流动性;最后,政府层面的回应。 在全球化的今天,公司及其决策者们为了其利益最大化具有了流动的意愿和必要,而各国公司法文本的趋同也使其拥有了很多选择的机会,而此时政府要想获得由于公司注册所产生的收入以及因企业移入而带来的周边利益,政府必须调整其管制规范。德国立法者已认识到了必须全面检讨相关法规的适切性,只有正视德国公司法制与国际化的连动化关系,才能促进企业良性的发展,也才能让企业立足于国际竞争的大舞台。《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制定与一再修订是对全球化背景下的各国公司法制“规范竞争”的又一次有力回应。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和日趋紧张的国际竞争,有力的推动了各国和地区公司立法的发展。尽管我国新《
公司法》对原先《
公司法》存在的很多弊端进行了有效的改进,但有关的批评仍然不少。 有鉴于此,我们强调:在
公司法的修订与发展上,立法者必须跳出“法律稳定性”的思维定势, 以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适应公司发展的要求为基点,努力提升法律的适应性,而无须过多考虑法律的稳定性。为了达到
公司法的适应性要求,我们必须频繁地进行
公司法修订。我们曾试图把
公司法的所有难题都在上次修改中加以解决,要想实现这样的目标无疑是困难的。公司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立法者也可以被允许经历“试错”的过程,最终我们必须建立起一种能够使包括公司治理在内的法律规则保持经常性修改的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可以成立相应的修订研究机构,及时提出修改方案,及时进行修改,使
公司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而达到相对满意和完善的结果。
从完善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新《
公司法》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仅从文本考量,其基本规定是十分先进的。但我们强调必须建立针对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有效评价机制,必须对各层次主体的运行绩效做出客观、公正、及时的评价,以诊断存在的不足,引导其按照新《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追求公司最佳利益。为此,德国专家认为,仅有一个《法典》还不够,还必须对监管会、管委会的成员实施定期考核,以保障其工作效率。德国金融分析师协会(DVFA)根据《法典》的规定,专门开发了“德国公司治理计分卡”。这套计分卡主要用来评价德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是否符合《法典》的要求,存在哪些缺陷。它是金融分析师和投资者了解、评价德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的良好工具,也是公司管理层进行公司治理自我诊断的工具。该计分卡模型从七个方面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评价,均相应设置了标准权重(参考值)。每方面又细分为若干个角度,也相应设置了权重。这七个方面分别是:关于公司治理的承诺(权重10%)、股东及股东大会(权重12%)、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协作关系(权重15%)、董事会的运作(权重10%)、监事会的运作(权重15%)、透明度(权重20%)。其中,对《法典》最佳行为建议的遵循性评价占75%,软性建议的遵循性评价占25%。分值达到90—100%的,其公司治理属于优异;分值达到80-89%的,其公司治理属于良好;分值达到70-79%的,其公司治理就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从这套计分卡可以看出,德国公司治理最关注透明度,其次是监事会的运作、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协作。目前,除了在德国获得广泛应用外,俄罗斯和其他一些亚洲国家也纷纷引入了这套计分卡。 德国的做法同样值得我国借鉴。
(二)模式与规制——过于刚性的治理规则并不必然带来良好的绩效,借鉴“遵循或解释”原则模式
2002年,在安然、世通丑闻之后,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中最著名的便是“404条款”,其核心要点就是在美国的上市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否则对财务造假的公司要追究公司高管的刑事责任。此条款被学界普遍认为过于严苛。有学者指出如此严格而细致的规定虽然目的在于保证公司运行的透明度,但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缺乏灵活性。很难相信,这些涉及到公司具体运行的规则会同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有时候,上市公司有很正当的理由不遵循这些规则,尽管这些规定对于其他公司也许非常重要。 有学者批评道: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更多的是为了安抚公众对于连续出现的公司丑闻的愤怒情绪,而不是使每个公司得到更好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