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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的另类路径——德国公司治理立法最新进展评析

  2、最新进展
  法典委员会在2005年6月和2006年6月分别对《法典》进行了两次修订。2005年,由于欧盟委员会关注的重点问题是公司监督机关的独立性问题,而德国理应更准确的界定《法典》中关于监事会的有关规则,因而,在2005年《法典》修订案的十个条款中有八个涉及监事会的问题。首先涉及的是监事会的独立性问题。监事会应该有“足够多的独立性成员”。所谓独立性,是指监管委员与该集团及其执行董事没有任何 “商业上的或者私人关系”,不会发生利益冲突。在这种意义上,贷款银行负责人或者前任执行董事不属于“独立性成员”。但是监事会应当自行决定其独立人员的数量。《法典》遵照欧盟惯例,要求监事会优先任用独立人员。其次是监事会的选举问题。监事会成员应当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单个选举,而非整体选举产生。另外,监事应在下届大会中重新参加选举。再次,是有关董事与监事职位转换的问题。法典不赞成现任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成员在任期结束后成为监事会主席。如果这种自动转变已经被提上日程,应在股东大会上予以特别解释。法典委员会希望中止这种沿袭已久、却极富争议性的做法。具体表述为:5.3.2 (监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应具有会计准则与内部控制程序运用方面的专业知识与经验;5.4.2 为确保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独立建议权与监督权,监事会应当包含其认为恰当人数的独立监事。5.4.3 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应当以成员个人为单位进行。监事会成员的司法任命期限应当限于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时止。监事会主席提议之候选人应当向股东公布。5.4.4 前任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成员不得成为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委员会主席。若有此建议,应当向股东大会年会提供特别理由。这些修订完成后,柏林公司治理研究中心(BCCG)进行了有关新增加条款接受度的调查,结果显示,至2006年年末,2005年修订条款的执行情况是:“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应当以成员个人为单位进行”得到了大约85.7%DAX指数公司的遵循,“前任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成员不得成为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委员会主席”得到了大约77.8%DAX指数公司的遵循。而其余八项最佳行为规则在DAX指数公司中的接受度均超过了90%。 不难看出,2005年《法典》的修订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2006年6月12日,为适应《管理层薪酬披露法》(VorstOG)和《公司完整与现代化法案》(UMAG)的有关新规则,《法典》进行了最新的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涉及董事的薪酬问题,包括薪酬的界定,薪酬的披露义务以及薪酬的披露方式,以单独的薪酬报告的形式还是放在公司治理报告内?是否需要对董事会成员的薪酬体系向投资者做介绍?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观点,他们希望公司发布单独的有关董事的薪酬报告。德国立法者在《管理层薪酬披露法》中也是这样规定的,为适应立法的变化,《法典》也采取这样的制度。由于在《管理层薪酬披露法》中,立法者的规定相对具体,对薪酬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法典》吸收了其规定,并没有太多新的规定。具体条款如下:2.2.4 股东大会主席应以普通股东大会一般最迟4—6小时即应召开完毕这一事实为指导。4.2.3 董事会成员薪酬总额包括工资报酬、退休金奖励和其他奖励,尤其是在合同终止时,各种附加福利以及第三人允诺或同意在每个财务年度就董事会工作给予的利益。工资报酬应包含固定工资和浮动部分。4.2.4 董事会成员每一成员的总报酬应按名字予以披露,并将其分为与业绩不相关、与业绩相关及长期激励部分,但股东大会以四分之三之多数另有规定的除外。4.2.5 薪酬披露应以薪酬报告的形式做出,可以作为公司治理报告的一部分。该披露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介绍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制度。长期激励效果与风险部分中股份期权计划或类似计划具体形式的介绍应当包括该类计划的评估。而对退休金计划,累计退休金债务的分配或退休金基金应当每年都予以公布。如果在法律界定上,给予董事会成员的解雇金实质上不同于给予雇员的解雇金,则该类解雇金的实质内容应当予以披露。薪酬报告也应当包括由公司提供的附加福利的性质信息。
  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德国上市公司的双层治理结构面临着重大的考验。来自德国内部的声音指出,监事会的弊端显而易见。首先,监事会成员过多。这20世纪末,平均每个德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有18名成员,这主要是“共同决定制”的结果;其次,监事会总是缺乏足够的信息。因为其独立性,它获取公司信息的主要来源是董事会。在实践中,监事会总是缺乏及时的信息来行使其对董事会的监督。 再次,银行业的角色嬗变及资本市场的重新起步,也令德国各界对《法典》的制定与修订寄予了更多的期望。而德国外部面临的巨大的全球化竞争的压力,也使德国学界重新考虑如何帮助德国公司赢得治理优势。德国公司治理法典委员会认为,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从总体上讲,仍然是运转良好的,所以没有进行根本变革的必要。但以上论及的缺陷也是现实存在的,无论是《法典》的制度创新还是最新变革,重点均集中在有效提高监事会的运作效率和提升公司运营的透明性上。从提高监事会运作效率的角度上看,《法典》主要通过加强监事会与董事会协调,赋予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权利和落实监事会的独立性等具体措施来实现。从提升公司运营的透明性的视角观察,《法典》主要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具体化、细致化,涉及到公司运营的方方面面。《法典》重点强调的是公司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众所周知,外部独立审计是公司控制的关键。《法典》要求公司公布中期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审计人的义务进行了补强。这些措施都有利于公司股东和监事会对公司进行有效的掌控,从而保障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三、德国公司治理法典对我国公司法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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