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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治理的另类路径——德国公司治理立法最新进展评析

  (四)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导引
  最近几年来,发达国家的学术精英、商业精英和政府精英,日益形成对于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共识。这种模式的基本要素就是:股东阶层应当掌握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其他利益相关者,比如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和消费者,应当通过合同或者法律,而不是通过参与公司治理,享有权利;非控制股东应当得到有力保护;衡量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主要标准,就是股东所持股份的市场价值。这种模式与德国所实行的利益相关者模式有着截然的区别。英美是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的主要倡导者,他们以理论的方式、实例的方法和资本的魔力对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了导引。
  首先,从理论的层面看。近年来,西方法学界、经济学界和商业界的学者和评论家都提出了有说服力的理由,使大家相信股东模式比其他主要的替代模式更有效率。其一,在多数场合,公司中的平等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并不能得到合同的充分保护。因此,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他们必须被授予企业的权利。其二,如果授予投资者的企业控制权是排他的和强大的,那么,他们就会拥有最大化公司价值的强大动力;其三,投资者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往往能够受到合同的充分保护,因此,通过股东使公司价值最大化,能够补充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其次,从实例的层面分析。近年来,美国经济的强势运行,与德国等国的经济疲软形成了鲜明对比。使人不得不相信,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更能够提高经济业绩。
  最后,从资本的魔力来解析。德国政府在面对经济衰退时,首先把着眼点放在了吸引外国尤其是美国的机构投资者身上,试图依靠他们的力量来摆脱经济危机。德国的大公司对域外投资机构有极大的兴趣,特别是针对外国大型投资机构,如美国的退休基金、保险业等。对于投资者尤其是基金经理们而言,德国规模较小的资本市场、多达400多条的《股份法》,加之复杂的语言环境,使其对德国的公司治理制度不甚了解。而由于此种不信任,其对德国的投资策略自然就非常保守了。美国机构投资者对于德国公司治理机制的主要诟病在于:缺乏透明度,缺乏对于股东权益保障的强大机制,双层模式以及监事会与相关的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机构投资者和国际资本市场被认为偏好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而且本身也是此模式的有力倡导者。德国政府与商界也认识到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与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信心存在着直接的关联,其决定正视这些批评并试图增加德国资本市场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 针对《法典》是否有制定的必要,2000年及2001年之间有学者对德国企业做了广泛的调查,结果显示96%的企业认为政府应当制定准则性规范。 《法典》正是对于上述投资者批评的最好回应,正如其序言所言,它努力使德国的公司治理体系更加透明并更易理解。以期提高国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德国上市公司管理与监督的信任。
  依据上述分析,尽管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在安然事件后,饱受批评,但《法典》的出台仍是在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导引下进行的。事实上,《法典》出台的直接目的就在于吸引美国机构投资者为代表的外国投资者入德投资。而《法典》的制度设计也借鉴了美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精华, 如外部审计人义务的规定。
  二、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内容、创新与最新进展
  (一)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内容简介
  1、法性质与效力
  《法典》以概括性的、易于理解的方式整合了不同的现行法律,即《股份法》、《商法典》、《共同决定法》,以及分散于其他法律中的关于公司管理和监督的规定。《法典》的制定,不仅是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整合的过程,也是对法律的空白进行填补的过程,首次规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合作问题及董事会、监事会主席的定位问题。但《法典》并不是德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是由司法部长任命的一个政府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以《法典》并无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效力。在2002年6月21日,联邦议会通过了《透明和公开法》,并于同年7月25日在《联邦法律公报》上颁布。《透明和公开法》实际上是对《德国股份法》和《德国商法典》的部分条文的修订,旨在增强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事务尤其是财务状况的透明化,以期更好保护投资人利益。根据公司治理委员会的建议,《法典》应该是不具有强制力的,但要在法律上规定说明义务,《透明和公开法》修订了《德国股份法》的第161条。该条被命名为“对《法典》的‘说明’”,即“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每年要对如下情况进行说明:公司遵行和已经遵行了由联邦司法部在《联邦司法部公报》电子版的官方部分公布的《法典》的最佳行为建议,或者哪些建议公司不予采纳或者过去没有采纳。这一‘说明’应向股东持续性地公开。”通过《法典》和法定说明义务的共同作用,在《德国股份法》上创立了一个被称为“遵循或解释”的原则。同时,这一条文也在《德国股份法》和《法典》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使原本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典》也因而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意义。
  2、条款类型与效力
  《法典》是实质意义的企业宪法, 内容包括三大项:其中最重要的是重述法律的规定,特别是《股份法》、《商法》、《共同决定法》等,这些规定公司及其相关机构必须要遵守。但《法典》并非逐字逐句地重述法律的规定,其仍在条文中阐述了司法部德国公司治理委员会对相关法律的见解;另一部分则为最佳行为建议或称推荐性法条(recommendation),上市公司若未遵循其规定,则必须公开告知,并披露此信息。《法典》最初的版本中共包含62条最佳行为建议,在2005年增加到72条,在2006年最新的版本中则增加到81条。最后一部分为软性建议(suggestion),《法典》中最初包含17条软性建议,在最新的版本中,增加到20条。 依照德国司法部公司治理法典委员会的见解,这类建议并非必须达成的事项,而是将此部分视为实务上最好的实际状况,企业有完全的自由去决定是否遵从此类软性建议。此三部分,其法律效力也不尽相同。按照中文的翻译依次可表达为“必须”条款,“应当”(shall)条款,“可以”或“能”(should or can)。简言之,《法典》中的最佳行为建议法条中使用了“应当”,公司对81条最佳行为建议可以依据本身的实际情况加以调整,但有义务每年加以公布其是否遵循《法典》中的建议为之。公司法典委员会将此称为“遵循或解释”(comply or explain)原则。实质上,通过此原则赋予公司足够的自由依照公司各部门与企业本身的特殊需要做相应的调整。公司法典委员会也希望借此给德国企业留下更多的弹性和自我调整的空间。所谓的软性建议则采取“可以”或“能”的表达方式,即公司无须对外披露其是否遵循该条款,可依企业本身需求做调整。其余部分则没有包含前述的字眼,等同于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法条,是企业必须要遵守的强制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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