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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厂内车辆无处罚权

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厂内车辆无处罚权


王建胜


【关键词】清理法规;特种设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利益整体和法制统一化原则
【全文】
  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发布清理法规规章工作,广泛征询社会意见,要求确定修改的法规规章要及时修改。我对特种设备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拥有各式各样的厂内车辆,厂内车辆的安全生产历来被人们所重视。目前在厂内车辆监察管理方面存在属不属于特种设备,是否按照特种设备进行监察管理,这不仅是一个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还存在着对法规的适用和理解上的分歧,法律出现真空,有待尽快立法。
  特种设备的范围界定缘于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时代,特种设备分为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电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防爆电气等六种,规定有原劳动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针对厂内车辆曾发布《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等规范。
  到2000年10月1日《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施行,执法主体转为国家技监部门。规定第二条明确了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本条例制定了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把特种设备分成七个项别187个品种。明确地把厂内车辆从特种设备的范围内取消了出来。
  所以,各地技监部门再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安装、维修保养、发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再如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还是第六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以上三条款首先根据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主体是分别接受监督检查的,两者责任和义务不同。作为厂内车辆的使用者,责令停止维修保养的行政处罚措施是显属不当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因为每年都对厂内车辆进行安全监察,至于办理维修行政认证证,由于营业执照内容没有此项也是不能正常办理的,况且现在条例不在规定继续办理认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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