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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物权法》

  (四)怎样理解农村集体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规定
  《物权法》124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营体制。”这一款在物权法草案的前四稿都没有,是在2006年8月22日审议物权法草案时加上的,立法机关的解释是: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全面、准确地反映党的农村基本政策。
  什么是“双层经营”?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这是多年来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总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是物权,物权法对这两个权利都要保护,没有异议。双层营体制是集体经济内部的问题,加上这个规定,在物权关系上理解就有难度。如果没有这一款是否意味着强调家庭分散经营?加上这一款是否意味着强调集体统一经营?在 “统”与“分” 发生矛盾的时候,物权法管得了吗?所以说理解第124条是个难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在全国率先实行包产到户开始,逐步发展健全起来的。双层经营体制,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既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又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必要的统一经营。在统分结合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上有很大的灵活性,不仅能适应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农业。但是在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并不容易。在经营体制方面,中央曾经提出过在经济比较发达,集体企业已有相当基础的地方适当调整规模;在少数确实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提高农业集约化程度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有些地方可能对党的政策误解,曾经出现过实行“两田制”(即“口粮田”和“责任田”),个别地方以各种名义回收或部分回收农户的承包地。针对这些情况,中央指出,“两田制”不符合中央政策精神,也不符合群众的意愿,不能搞“归大堆”,再走回头路。并多次指出土地承包经营30年不变。中央还指出,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对立起来,认为只有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
  上述实践说明,正确理解和解决“统”与“分”的关系,不是容易的事。如果在“统”与“分”的关系发生纠纷时,从《物权法》可以找到处理的根据。《物权法》具体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还规定承包期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物权法》59条还规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其中包括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的变动等事项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理解上也应包括实行双层营体制的方式和内容等重大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关系,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灵活性。土地承包是农民的创举,体现了农民的自主权。正确处理家庭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关系,还需要尊重农民的创举,尊重农民的自主权。正确理解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质,才能正确适用物权法,正确地保护农民和集体组织的物权。
  (五)怎样理解国家对农村集体所有权限制的规定
  任何所有权都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问题在于怎样限制才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
  一个突出的的问题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抵押的限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不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抵押,不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立法机关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全面建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抵押的条件不成熟,同时也为调整有关政策和修改有关法律留有余地。《物权法》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样就预留了较大的调整空间,也为有些地方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抵押等试点提供了依据。各地怎样做有利于经济发展,这是对农民创造性的考验,是对领导艺术的考验,也是对执法者理解《物权法》条文和贯彻《物权法》立法精神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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