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层次是,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68条第1款)。对这一款规定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
《物权法》第
68条第1款规定的是“法人财产权”。什么是法人财产权?根据民法上财产关系的分类讲,法人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又及法人投资形成的股权等。这样的学理解释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
5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第27条规定:“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从这两条规定可以明显地看出,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指国有企业依法享有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的权利,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不意味着享有法人所有权。
另一种理解认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是民法上通常讲的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同时,原来讲的国家对其出资的企业的财产享“享有所有者权益”已经改为“享有出资人权益”,因此应当理解为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这样理解符合逻辑推理,也符合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地位。但是,这样理解不符合
《物权法》的规定,即国家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规定。
如果认为国有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前面讲的第三个层次就和前两个层次发生矛盾。既然国有企业不享有法人所有权,那么它享有的是什么权利?前苏联民法学理上称为“经营管理权”,《
民法通则》规定为“经营权”。《
民法通则》颁布后一个时期,民法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经营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享有的到底是什么权利? 2006年8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讲到“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国有企业的物权”问题,这里说的“国有企业的物权”是否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没有说明;从
《物权法》的规定看也不能得出这个结论。
笔者认为,
《物权法》规定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不同的场合可以作不同的解释。因为这一条规定不仅指国有独资企业法人,也包括其他类型的企业法人。法人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权利,含义广泛,从民事权利含义上讲,法人财产权包含了法人所有权。因此,认为没有国家出资的企业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权,在民法理论上顺理成章,在政策上也没有障碍,问题在于对国有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利怎么理解。
有学者认为,如果不承认国有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外国企业和我国企业交易时,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国家的财产,当国有企业不能还债时,外国企业就可以主张我们国家偿还国有企业的债。过去的确发生过外国公司扣押不是他的相对人的我国国有企业的船只等情况。后来国际贸易往来多了,了解我国国有企业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多了,一般不会发生上述情况,但是今后也不是不可能再发生。
在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没有在法律上定性的情况下,民法理论上就产生了一个难题:在国有企业法人内部,事实上存在着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等财产权的区别,但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就会有难以说清楚的问题。例如,根据买卖合同,出卖人需要将其商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当一个国有企业的商品卖给一个非国有企业时,国有企业没有法人所有权,说转移的是所有权不对;说转移的是国家所有权也不对,因为根据
《物权法》规定,国有企业没有权利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对这个问题解释起来很困难。那么怎么办,民法学上必须要讲清楚,起码要符合逻辑吧。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说国有企业进行商品交换时,对外准用所有权的规定。国有企业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对外关系上其性质是准所有权。但是,仅仅在对外关系上可以这样说,在对内关系上(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上)则不好这样说。
笔者还认为,关于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享有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性质,是否应当认可国有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虽然有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政策问题。具体说,主要是怎样处理好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有效地推进国有企业发展。为此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例如,国有资产法、国有独资企业法等。还需要对不同行业的国有企业作出不同的更为具体的规定,还需要对管理和监督国有企业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使他们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结合好。怎样解决好这些问题题,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要靠中国人的智慧和创造力解决。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性质问题,在法律上就容易解决了。反之,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的权利与企业法人所有权关系的理论被广泛理解了,有利于解决好国家和国有企业的财产关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在理论上认可国有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而在实际上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权限制过分,控制过严,实际上国有企业不能享有法人所有权。如果在理论上不认可国有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而在实际上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权缺乏应有的限制,实际上国有企业就可能享有法人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