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例如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2、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当事人可以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不限于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
3、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突破了抵押权不得单独转让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抵押权可以不和债权一并转让(第192条)。
5、增加了浮动抵押
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浮动抵押的突出特点是,抵押人将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后,不影响其对抵押的标的物的处分权能,因而有利于提高经济流转效率。
根据
《物权法》的规定,浮动抵押的主体广泛,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像有的国家那样,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这样规定有利于经济实力较弱的经营者融资。但是,浮动抵押对抵押权人风险大,实践中主要靠当事人的信誉,同时还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6、区分了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
《物权法》第
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样就将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区分开了。这样规定既有利与稳定民事法律秩序,又有利于提高商事交易效率。
虽然
《物权法》有了丰富的内容,但是并不因此而废止《
担保法》。因为《保法》不仅是物的担保,还有保证和定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
担保法》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基本上还能适用。在《
担保法》与
《物权法》并存的情况下,《
担保法》与
《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
《物权法》。
第五编 占有
《物权法》对占有的规定比较简略。其中第241条规定引人注目。该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这一条明确了占有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减少法律适用上的竞合现象。
三、
关于《物权法》中难理解的几个问题
(一)怎样理解
《物权法》规定的三种所有权
在制定
物权法之初,民法学者对是否规定三种所有权就有不同的观点。不主张规定三种所有权的主要理由是,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法,规定三种所有权不符合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主张规定三种所有权的主要理由是,我国存在三种所有制,法律上本来就区分三种所有权,规定三种所有权符合我国国情。
从立法机关的立法指导思想看,规定三种所有权,是要体现
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三种所有权,才能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
物权法。
这里还有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的原理,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基于生产资料归属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生产资料所有制属于经济基础,所有权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所有制的性质决定所有权的性质。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这是我国多年来占统治地位的观点,因此,在我国立法政策上特别重视所有权,这就是
物权法规定三种所有权的理论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