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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物权法》

  增强民事权利观念,是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物权法》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事权利观念的增强;在《物权法》颁布前后,国家最高层领导人特别倡导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特别倡导民主、法治和人权观念,这对于促进健全民事法律制度,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二、《物权法》的体系和要点
  传统民法典都有物权编,《物权法》作为独立的民事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特点。《物权法》与传统民法典物权编不同,具有新颖的体系。《物权法》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五编,共19章,247条。将民法学理上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作为法律概念,将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归类规定,体系清新。《物权法》既借鉴了外国物权立法经验,又突出了我国实际,内容全面系统。我国改革开放事业正在继续进行,有些问题有待研究,《物权法》有些条文规定具有灵活性,为今后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发展留下了余地。从立法技术上看,《物权法》不无缺憾,从总体上看,《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阶段的新成果,是一部新颖的民事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丰碑。
  第一编 总则。
  这一编需要着重理解的问题有:
  1、关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实行市场经济的规定。
  《物权法》3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1款体现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第3款体现市场经济原则;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立法机关对物权法立法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
  2、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用的条文较多,是我国物权法的一个特点。这样规定的主要意义有二:一是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但不是详细的不动产登记法。二是为了改变不动产由土地、房屋、林业等主管部门分别登记的状况,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3、关于物权的保护的规定
  物权的保护一章不仅规定了传统的物权请求权,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了保护物权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其中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不以相对人有过错为要件,在学理上不会有分歧。问题是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学者的观点不同,有待司法解释。
  第二编 所有权
  这一编需要着重理解的问题有:
  1、关于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规定
  规定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简称三种所有权),是传统民法典物权编所没有的,但也不是《物权法》的独创,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都有类似规定。不同的是,《物权法》规定了“私人所有权”,不同于过去所称的“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
  这一章除了规定了三种所有权客体的不同范围外,还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投资者与被投资的企业法人之间的关系等。这一章是学理上争论最多,最难理解的一章,其中的重点问题在第三个问题中讲。
  2、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的基本精神是,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具体办法由当事人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不是说道路、绿地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共有,而是指道路、绿地作为土地上的附属物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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