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建国以来,先后有五部重要的的民事立法,形成了民事立法史上五个里程碑。这五个里程碑反映了将近六十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事权利观念转变的进程。第一个里程碑是1950年4月颁布的《
婚姻法》,建立了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第二个里程碑是1985年4月颁布的《
继承法》,规定了系统的继承制度。第三个里程碑是1986年4月颁布的《
民法通则》,形成了民法典的基本框架。第四个里程碑是1999年3月颁布的《
合同法》,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第五个里程碑是
《物权法》。从1949年建国到
《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民法上没有物权概念,《
民法通则》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没有直接使用物权概念,主要是因为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尚未深入。
《物权法》在民事立法上首次采用物权概念,并且建立了健全的物权制度,标志着我国民法五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大体完备,因此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二)
《物权法》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重要标志
1、
《物权法》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成果
《物权法》是民法五个重要组成部分中与国家经济制度联系最紧密的部分,
《物权法》的内容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成果。
《物权法》是怎样反映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需要了解
物权法的全部内容以后才能明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全国城乡两大地域,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个方面进行的。
《物权法》中有两个条文,是理解
《物权法》反映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条文:
其一,在城市,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改革成果突出反映在
《物权法》第
68条第1款:“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包括了国有独资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私有独资企业法人和由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和股份制有限公司法人。对这一款讲的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性质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无论怎样理解解都可以说,这一款集中反映了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成果,这一款也是理解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今后应当如何进行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条文,
其二,在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突出反映在
《物权法》第
124条。其中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这一条可也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无论怎么理解解都可以说,这一条规定集中反映了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成果,这一条也是理解
《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今后应当如何进行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条文,
2、
《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人民民事权利观念增强的体现。
民事权利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基础。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物权是民事权利中基本的财产权。加强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是健全民事法律,保护民事权利。从根本上说,行政法、
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都是为保护民事权利服务的;国家的存在,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