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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案漫谈人权:在安徽师范大学人权教学法研讨会上的发言

  实际上,自宗教改革以来,婚姻自由在理论上就被表述为一种基本人权。[2] 有学者将基本权利分为自我保存和自我肯定意义上的古典基本权利、自我表现意义上的公民政治权利,以及自我实现和自我发展意义上的社会经济权利。古典基本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安全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也有人认为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其思想渊源则是源于自然法的自然权利。[3] 结婚权,属于古典基本权利中自由的权利,结婚就像吃饭走路一样具有“不言而喻”的基本性,属于自然权利范畴,并不得为任何组织、他人或者政府予以剥夺;结婚权,也属于安全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拟结婚的一对男女,通常都是怀着对安全和幸福的追求,踏上红地毯,步入婚姻的殿堂。
  婚姻为普遍的人性所必须,没有婚姻的人生,是不完整的人生。但不能反过来说,有了婚姻的人生,就是完整的人生。婚姻并不能给所有的丈夫及妻子带来安全和幸福。这就有了离婚。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两个基本方面。“人权无非是使人感到自主选择的幸福。” [4] 感到不幸福了,当然可以选择离婚。
  师大的教师感到不幸福了,就到安徽省北方某县法院起诉女方要求离婚。法院查明:二人原系高中同学,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男方求学读书期间,女方提供了一定的经济帮助。于是,判决不准离婚。这在中国的法院很正常,第一次,能和解则尽量调和。又过了一段时间,男教师又到县法院要求离婚,判决还是不准离婚。男教师是否有些忘恩负义,是不是中了状元就想做驸马,忘记了糟糠之妻,做起了现代的“陈世美”?再过了一段时间,男教师又到县法院离婚(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6个月以后,即可再次起诉),县法院一看,这“陈世美”不又来了吗?仍旧判决:不准离婚。
  一般的人,第二次法院通常就判离了。可本案的当事人不同啊,他是硕士、是博士研究生啊,传统的力量,一股说不出的势力在支持女方,我们民族生活的固有传统顽强地战胜了男教师。历经了几年,婚姻还是没有离掉,师大教师妥协了:看来再到法院N次,还是离不了婚。法官讲法律、顾民情,只好牺牲自己的“人权”了。于是,男教师不再到法院离婚了。
  女士们、先生们:我不知道你们能否从本案中发现一些问题,从日常生活中,发现一些“固有人权”问题(立法上法律上的人权条款,“给你人权”的问题很容易被发现)。
  自古以来,人权就可以在不同的视角下理解,从来就没有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及人权标准。本人拙见:人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还是一个政治问题,一个道德问题,一个家庭伦理问题。师大男教师离婚案提示了人权在民事诉讼中还存有问题,刘明河案说明了人权的刑事诉讼保护,张先著案说明了人权的行政诉讼,甚至宪法诉讼保护问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通过审理具体的案件,保障人权、关注人权。在我国,随着人权保障宪法原则的确立,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越来越重视人权问题,越来越重视人权的探讨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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