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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子喷泉边玩耍被戳伤左眼,谁担责?

小孩子喷泉边玩耍被戳伤左眼,谁担责?


冯其江;徐小菲


【关键词】孩子;喷泉;玩耍;戳伤左眼;担责
【全文】
  美丽的镜湖公园、宽敞的鸠兹广场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好地方。特别对于小孩子而言,能在夏天的傍晚,能在艺术长廊喷泉边嬉水将是莫大的快乐。然乐极生悲,本案小孩子在喷泉边玩耍时不幸被喷泉嘴戳伤左眼。
  2005年7月23日傍晚,肖飞母亲带着肖飞在鸠兹广场上玩耍。肖飞要喝饮料,母亲离开去买。肖飞站到广场艺术长廊喷泉的台阶上玩水,不慎掉入喷泉的水池里,不巧!喷泉嘴戳进肖飞的左眼…..
  肖飞当即被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颅脑损伤、左眼外伤,后经市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肖飞住院38天,花去医疗费万余元。2006年8月8日,肖飞母亲以肖飞名义向法院起诉,以被告广场及有关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为由,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12862.73元、伤残补偿金16941.4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护理费1900元、营养费2560元,合计42264.13元。
  据查,广场景区办系市广场景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的临时办事机构,其工作人员由市容局、工商局、市政管理处、园林管理处、市房管局、规划局等部门抽调组成;鸠兹物业公司系鸠兹广场的物业管理人,负责鸠兹广场设备的完好、防止被盗以及设施的日常维护等。另外,鸠兹广场内的喷泉工程曾经市某建设监理公司检验为优良工程,广场艺术长廊喷泉内设有“有电危险、请勿触摸”等警示标志。(限于篇幅,本段可删除)
  原告认为,喷泉池外围没有防护栏,也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警告,该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肖飞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
  景区办认为,景区办系市广场景区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的临时办事机构,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事业法人单位,只是一个协调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鸠兹广场物业管理经对外招标已由鸠兹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景区办不是鸠兹广场物业管理人,也不是鸠兹物业的上级主管单位,故请驳回对景区办的诉请。
  被告鸠兹物业公司认为,肖飞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眼部损伤与鸠兹广场喷泉嘴有因果关系。鸠兹广场艺术长廊等四处程控喷泉施工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已通过工程验收且质量等级为优良。被告作为鸠兹广场的物业管理人,担负的管理职责之一是负责广场设备的完好,防止被盗,以及鸠兹广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原告诉称的喷泉池仅高出地面20公分,喷泉嘴离池边仅40公分,被告不存在管理瑕疵。另外,鸠兹广场所有喷泉均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警告,原告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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