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4日,芜湖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蹊跷的消费服务纠纷案。二审法院认为:第一,过谋作为消费者到KK浴场洗浴, 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浴场在为消费者提供洗浴服务的同时,还承担相关的附随义务,提供两种有关物品保管的配套服务,供消费者选择。第二,KK浴场在提供出借自助寄存衣柜的同时,还在柜门上贴有警示公告,要求消费者将现金及贵重物品交服务总台人工寄存。这说明浴场已尽到说明及警示义务。第三,当KK浴场工作人员发现本案自助寄存衣柜门未锁好的情况后,用封条封住柜门,并派保安值班,直至过谋赶来,这说明KK浴场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第四, KK浴场对过谋寄存何物不知情,对消费者存放的物品没有实现控制、占有,浴场只是临时出借自助寄存衣柜给消费者存放一般物品。对于此类借用合同关系,在出借人尽到必要的注意、说明及管理义务后,不应对消费者自主存放的现金及贵重物品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无论是基于合同关系,还是基于侵权关系,KK浴场均不具备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过谋提出“贵重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否则不予赔偿”的格式条款问题及警示是否有效问题,因原判并非依据该条款作为免责事由,该条款对本案事实认定无关,二审无须对此作出评判。2007年2月7日,芜湖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
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护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及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及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但这种义务并不是无条件的。本案中,首先,浴场在提供出借自助寄存衣柜的同时,还对消费者随身携带的现金及贵重物品提供人工寄存保管服务。这说明其已经注意并提供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其次,浴场在其提供的每个自助寄存衣柜柜门上,都贴有“注意事项”,而且当浴场工作人员发现本案所涉的自助寄存衣柜门未锁好时就用封条封住柜门,并派保安在现场值班直至过谋赶来,这说明浴场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最后,消费者对其选择自主寄存衣柜管理自己贵重物品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未选择贵重物品保存柜,未正确行使权利,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消费者是上帝”是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的承诺,是经营者对自己提出的价值追求,其尽可能其提供更全面、更舒适的服务,但不是义务。在此想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因为自己的特殊地位,而忽视一些细节,认为经营者对自己各方面利益都是无条件地予以保障,否则,最终受损的还是自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