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是按照金融机构是否经营存款业务而划分的,同样只适用于营业性金融机构。其中,银行是专门经营存款、贷款、汇兑、结算等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10]。银行一词源于意大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最早产生的金融机构,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居核心地位。银行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称为其他金融机构,系指那些名称中未冠以“银行”,主要经营证券承销与经纪、各类保险、信托投资以及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很难用列举的方法来穷尽,由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同,经营侧重点各异,因此,判断的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看该机构是不是经法定程序设立的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二是看该机构有没有冠以“银行”名称。[11]换言之,除银行以外,凡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与银行一样从事某些融资业务,但其各自在性质、组织形式以及业务范围上与银行有着明显差别,因此在监督管理上也不同于银行。
(七)直接融资机构和间接融资机构
这是按照金融机构融资机制的不同划分的,亦只适用于营业性金融机构。直接融资机构是为资金余缺双方牵线搭桥提供联系服务的机构,其主要在直接融资中提供金融服务,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等;间接融资机构是为资金余缺双方提供场所,充当媒介的信用服务机构,其主要在间接融资中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信托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12]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资金融通过程中,直接融资机构和间接融资机构所建立的金融法律关系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其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在内容上也不相同。直接融资机构以资本市场为依托,所建立的金融法律关系多涉及证券投资与收益,如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等;而间接融资机构则以货币市场为依托,所建立的金融法律关系有存款关系、贷款关系以及同业资金拆借关系等。
(八)其他分类
对金融机构的分类方法还有很多,如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分为国有金融机构、集体金融机构和民营金融机构;按照资本额、营业额以及从业人数等的不同分为大型金融机构、中型金融机构和小型金融机构;按照服务地域不同分为城市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出资人的国别不同,可以把金融机构分为中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中外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注册登记的地点和依据不同,可以把金融机构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的上述不同分类方法,适应了金融学和金融法学研究的不同需要。在我国,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中国金融学会主办的《中国金融年鉴》,自1986年创刊以来,每年都在统计各种金融数据以及分析金融发展状况时,用到各种有关金融机构的不同分类方法,有时为了统计上的方便,还会适当加以合并或者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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