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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标宽本 严而不厉 不漏而疏

  对于一般人来说,刑法的内容表现为禁止性规范和命令规范,这些规范是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上的,这是法律规范能够得以执行和遵守的必要前提。基于人性中所具有的自私和脆弱的一面,考虑到每个人的认知能力和社会经验的差异,在有些条件下,我们不可能苛求行为人永远保持冷静和理智的行为态度,如果行为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并不严重,能够真诚忏悔和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这时社会秩序已经达到了最佳恢复效果。国家无须再强行介入,去打破这种相对平静的社会秩序。
  (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
  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数人,甚至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律职业者,往往认为法律是明确的、自成一体的独立体系。只要有确定的事实,就一定能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就一定能得出一个正确的裁判。整个法律的运作如同一台加工机器,只要提供一定的加工材料-事实和法律,就一定会生产出确定的产品-裁判。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指出了法律的不确定性,他强调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宣称真正的法律不是一般性的抽象规则,也不是固定的逻辑推理,而是社会的实际,一系列的事实。凯尔瑞斯在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时虽然过分强调了法律的政治性、货币性和主观性,但其对法律的不确定性的认识和表述不乏一定的合理性。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在分析个人特质对判决的影响后,甚至认为个人的经历、社会环境乃至潜在意识、预感、直觉等决定了其在判决中的倾向性,而这些因素都难以归入理性思维的范畴。有学者认为,某些法律语言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确定性,社会生活复杂多变,同时立法技术具有局限性;司法者的教育过程、思想品德、思维方式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因素在不同程度上起作用。此外,政策、习惯、地位、意识形态等社会因素等无时不刻地对案件施加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说,处理案件和适用法律的过程是一种复杂的,以法律为框架和主线,综合考虑政策、经济、文化、心理、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的高度技术性的创造性活动。基于这一论述,并不存在极其清晰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恢复性司法
  所谓恢复性司法,是指有犯罪人、被害人、社区成员代表或社会组织共同参入、对话和协商,帮助罪犯认识其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以犯罪人真实悔过、道歉、自愿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向社区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等积极的、负责的行为,获得社会成员的谅解与接纳,使之重新融入社会的一种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的主要目标是:1,全面关注被害人的需要,包括物质的、情感的、社会的需要,同时也包括那些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可能因犯罪而受到类似影响的人。2,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以预防其再犯。3,使犯罪人有机会对犯罪行为承担积极的责任。4,创造一种有助于犯罪人复归和帮助被害人、并有利于预防犯罪的有成效的社区。5,为避免现行司法制度的升级以及相应的高昂的代价与迟缓的行动提供新家,特别是在北美,被害人与犯罪人调解越来越多地包括其他受到犯罪影响的人,以及愿意出面对主要当事人提供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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