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侦查活动监督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应该承认,在侦查监督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监督不力、监督不到位、监督效果欠佳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现在检察机关主要通过这些途径进行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介入侦查活动进行;通过审查逮捕活动进行;通过审查有关控告申诉线索进行;通过跟踪监督进行。但是,实践证明,我们的监督途径还是不够,而且现有的途径也没有充分利用,在侦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纪的现象仍然十分常见。一些冤假错案在社会上反响很大,造成了不良的后果。检察机关在这些案件中的监督缺位是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
三 侦查监督工作中应坚持严标宽本
(一)以严为标,以宽为本。
严标宽本,也就是以严为标以宽为本。所谓以严为标,也即是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法律职能,严格批捕与不捕活动,严格对立案活动进行监督,严格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尽可能地严密法网,力求消灭一切可能存在的监督盲点。让侦查机关的行为都能够处于监督的视野之中,检察机关要做社会稳定的守夜人,使法律监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所谓以宽为本,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努力为社会和谐创造一份助力。在履行三大职能时,既要合法,又要合理;既要打击,又要保护;既要法律效果,又要社会效果;既要忠实于法律规定,又要体现出人文关怀;既不要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要放过一个挽救一个人的机会。检察机关要成为社会和谐的建设者,让人情尽量合乎法律,让法律与人情全面兼容。
(二)严而不厉,不漏而疏。
我国刑法学家储槐植先生提出了“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思想。严指刑事法网严密,刑事责任严格;厉主要指刑罚苛厉,刑罚过重。“严而不厉”实际上是指扩大犯罪圈(即犯罪化),从而增加刑罚规模;降低刑罚.强度,走轻刑化道路。在侦查监督工作中我们可以借鉴这一重要的思想,提升我们的司法理念,我把这样的一个观点概括为严而不厉,不漏而疏。这是严标宽本的精神实质。
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如何处理好捕与不捕、立与不立、宽与严的关系十分重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底出台了三个重要文件,对我们解决好这些问题起到十分关键的指导作用。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