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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标宽本 严而不厉 不漏而疏

严标宽本 严而不厉 不漏而疏


苗宗正;杨修庚


【关键词】侦查监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全文】
  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要灵活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矛盾凸显,不安定因素增加,我们应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不能把宽严相济理解为一味从宽。另一方面,该宽大的,我们也要尽量从宽处理。本文拟就如何在侦查监督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作一理论探讨,提出一种新的理解维度。
  一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发展与演变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源于我国长期以来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的延续与发展。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形成经历了特殊的历史进程,它是在对敌斗争和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步完善的。其具体内容随着斗争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1950年6月6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明显具有政治斗争的色彩。1956年9月,公安部长罗瑞卿在八大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说法。总体而言,这一提法了经历了从政治斗争策略到刑事政策的转变过程。
  这一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有机结合: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其基本精神在各个时期都是一致的,主要包括:
  (1)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对待。所谓不同情况,主要是指犯罪实施过程以及实施之后的不同情况,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之后的认罪态度等。所谓区别对待,就是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处理。                   
  (2)全面权衡,宽严相济。首先,要求宽严结合,不可偏废。对案件的处理要分析其从宽和从严两个方面的因素,全面权衡。在同某一犯罪斗争的全部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前后不同的悔罪表现,分别给以从宽或者从严的处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的犯罪,要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鉴别罪行的轻重与其他量刑情节的区别,分别给与从宽、从严的处理。
  宽严适度适时。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贯彻这一政策,对哪些犯罪应当从宽或者从严也是各不相同的。为了对错综复杂的犯罪情况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理,必须审时度势、顾全大局,适应犯罪情况的变化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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