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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健康检查:自愿还是强制?

  这是一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在婚检这个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交叉的领域中所能做的,不是凭借行政管理权强制推行它,而是在逐步放权于社会的过程中,运用间接的行政引导方式实现调控社会发展方向的目的。据报道,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设计新的婚检制度,将进一步明确婚检中必备的项目,并将在全国逐步实行由政府“埋单”的婚检新政策。婚检福利化是政府处理婚检中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一个有益尝试。这是政府将婚检作为社会公共卫生事业迈出的第一步,除此之外,加大对公众进行婚检必要性的宣传力度,寻求医疗保健体制的改革,增强婚前健康保健机构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等等,也是未来需要变革的方面。
  
【注释】  婚姻登记条例》的变化还有:内地居民申请结婚时不再需要单位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登记手续也简化了,离婚当事人不再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自愿离婚的双方,无需等待1个月的审查期,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当场领到离婚证;明确了归口统一管理登记的原则,城市的街道办事处不再负责办理婚姻登记,而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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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广西《当代生活报》2005年3月27日的一篇报道说,2004年,全区婚检人数锐减至9536人,婚检率只有1.55%。由于婚检率下降,2004年全区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上升为21.56‰。转引自晏扬:《婚检率与婴儿缺陷率有必然联系吗》http//: www.crionline.cn, 200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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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娜、陈婉玲:《国务院调查组:婚检作用有限 防生育缺陷应孕检》,《羊城晚报》2005年7月27日,资料来源:www.anhuinews.com,200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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