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健康检查:自愿还是强制?
薛宁兰
【全文】
一 婚前健康检查由强制到自愿
2003年的诸多法制热点中,民政部新《
婚姻登记条例》在保障公民婚姻自主权方面的种种变化为全社会关注。其中,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当事人出具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是最受争议的改变。[01]在当年12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十大法制热点专题节目中,《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名列其中。
我国要求男女结婚登记时出具婚检证明,始于1986 年。当年,卫生部、
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要求,“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由指定的妇幼保健部门或医院,指定医生承担”,“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
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疾病的检查证明。”自此,在一些省市,男女申请登记结婚之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婚检由此成为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的必备手续。1994 年民政部颁布《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要求“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婚前健康检查正式被我国规范婚姻登记的专门法规认可,成为结婚登记的前置程序。
新的《
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来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今后当事人没有婚检也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呢?当时,有法学专家指出,虽然《
婚姻登记条例》中将“婚前检查”的规定取消,但是,1995 年6月1日实施的《
母婴保健法》中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
婚姻登记条例》。因此,不能因为民政部的条例不规定“婚前检查”,就认为在婚姻登记中婚检被取消。[02]
实际情况是否与法学专家的解释相一致?从民政部官员对《
婚姻登记条例》这一变化的解释来看,民政部门并不认为《
母婴保健法》的规定适用于今后的结婚登记,而是指出“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03]
《
婚姻登记条例》公布之后,迅速在社会上产生了“缓婚”效应。当它的施行日——2003年10月1日到来之际,在各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数剧增。客观事实表明,从《
婚姻登记条例》生效之日起,在我国一些地区实行十多年的强制婚检不再继续。
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实行自愿婚检,简化了人们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从2003年到2005年的两年间,各地的婚检率直线下滑,有些地方跌至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