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面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在这样的一种心态下走向世界,和各国进行交涉,在战败时,其失落感必定是很大的,出于民族自尊心的考虑,中国会极力维护这种外交礼仪。同时,由于“中国统治者正是通过严格遵守这种礼教而获得了成功” 的,而且这种礼教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无论内部统治和处理对外关系上都证明了其合理性和正确性。所以在中外交涉中,恪守“祖宗之法不可变”的以“礼行天下”为己任的封建统治者在与之前没有任何官方接触过的西方各国进行外交交涉时,自然会把维护中外固有的外交体制和礼制作为最主要的外交目的。可以说,当时中西交涉中,最能触及清朝统治者神经的乃是这种外交礼仪问题,早在明朝,万历皇帝就因为觐见礼问题而拒绝接见俄国使节彼得林,乾隆年间,马噶尔尼忍辱负重才见到了乾隆皇帝,避免成为了朝贡大门外的不速之客。甚至在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各国公使进京和以西方礼节觐见大清皇帝仍然是中西交涉中给西方各国带来最大阻力的问题,同时也是清朝政府最难以让步的问题。最后,列强甚至把公使进京做为了不平等条约上的重要条款强制清政府答应下来,这无不是对这一结论最有力的证明。可以说,这种对外交礼仪的恪守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中西交涉中中方的最后一道防线。
相对而言,在当时中外的交涉中,由于自古以来息讼法律思想所导致的近代法权观念的淡泊,而且上文已述,诉讼在中国古代更多的是被当作一种累赘的,甚至可以认为在当时的中国也不可能存在近代的法权意识,所以当时的满清当政者自然相对把会把对外国人的属地管辖权看的比较轻。这种外交上理念的差别今人想来可能意义不大,但对这种外交礼仪的维护在当时却成了清朝封建当政者心中的最主要的外交目的。可以说,就像现代人认为领事裁判权的重要远甚于外交礼节上的退让一样,当时的清朝人是同样不能理解的。
二,产生过程一:法权观念淡泊对领事裁判权产生的影响。
上文以述,息讼思想导致了在当时的条件下中国人不可能具有近代的法权观念,由于这样的一种原因,当时他们更不可能认识到治外法权的严重危害,恰恰相反,当时清朝政府的统治者甚至把诉讼当作一种累赘,把中外交涉中的诉讼当作这样一种麻烦推给外人处置。对这样的一种思想的反应是多方面的,比如:
其一,在谈判的过程中,条约的条文很好的反映了这一点。按照有学者的观点,领事裁判权最早规定于中英《南京条约》之后的《江南善后章程》中,并在之后的中英虎门《五口通商章程》中作了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和权威性的规定。 而这两个条约中关于领事裁判权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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