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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统一撤销权概念

  3.赠与人或赠与人的继承人的撤销权,是指在赠与法律关系中赠与人或其继承人的撤销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对于一般情况的赠与,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财产移转前可无条件撤销的权利;对于基于受赠人的严重过错,赠与人或其继承人也有撤销权。这些规定表明,法律充分考虑到赠与作为单务法律行为的特点,注意从道义和法律上平衡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4.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权利人即清算组请求人民法院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并将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到破产财产的权利。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I-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给予救济。我国破产法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对撤销权适用的情形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5.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是指在身份关系范畴内,权利人即婚姻受胁迫方的撤销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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