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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概念的界定与把握

  根据《暂行规定》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该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对佣金是认可的,但要求给付双方都必须如实入账。
  佣金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佣金是商业活动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与折扣不同,佣金不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而是给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报酬。佣金可以卖方或买方的一方给予,也可以双方共同给予。
  第二,中间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所提供的服务必须是合法的服务。
  第三,给付或收受佣金应该如实入账。
  关于没有如实入账的佣金的性质,执法实践中将其视为商业贿赂予以查处。本文认为,没有如实入账的佣金和没有如实入账的折扣类似,虽然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商业贿赂,只是一种财务会计违法行为。
  决定一笔佣金是否是商业贿赂的关键不是看它记账与否,而是应该看佣金背后的服务是否真实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服务发生,只是假借佣金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即使如实入账了也是商业贿赂。
  (四)商业贿赂与附赠
  所谓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附带性地向交易对方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或物品的行为。本质上说附赠是有奖促销方式的一种。附赠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附赠是商品交易行为的从行为,交易行为是主行为,这也是被称为附赠的原因,是附赠与其他单纯的捐赠的重要区别。
  第二,附赠的赠品种类没有特殊的限制,现金、物品、其他经济利益等可以作为赠品出现。
  第三,附赠的主体交易双方当事人,一般是由卖方赠与买方。根据赠送对象的不同,附赠分为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和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附赠两种。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附赠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促销手段。为了防止这种促销手段不正当地引诱交易对方,确保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对附赠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
  我国规定附赠行为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两个规章《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也都对附赠进行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提到附赠行为,只是对有奖销售行为作了一般规定,并没有禁止附赠行为。《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附赠行为,该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该规定除了要求经营者开展附赠活动不能有欺骗行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行为外,对附赠没有进行限制。
  但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这一规定与《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大相径庭,甚至矛盾,基本禁止了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并将其视为商业贿赂行为。根据这一规定,经营者之间“买十赠一”的促销行为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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