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是以小恩换大惠,予少取多,任何人理论上都可以成为行贿人。但不是任何人都能成为受贿人,因为受贿人收取较少的报酬给予较大的对价,予多取少,只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做到,受贿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才是理解贿赂的关键所在。受贿人必须有管理事务的权力或影响力,这样他才能给予行贿认实惠,同时,受贿人所管理的事务应该是他人的事务,因为理性的管理自己事务的人是不会去作取少予多的赔本买卖。由此可知,受贿人只能是管理他人事务的“代理人”。当然,这里是在最宽泛的意义上使用“代理人”这一概念的,既包括民法中的代理人、经纪人、居间人、受托人等,也包括公司管理层及雇员、政府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律师等职业顾问、仲裁员等居间裁判人员等等。这些人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受人之托代人处理事务,并对委托人负有忠实义务,应该忠实于委托人的本意进深善意地处理事务。正是由于存在处理他人事务的代理人,贿赂才有可能发生;当代理人接受了好处背离忠实义务时,贿赂就切实发生了。
因此,本文认为,贿赂的本质是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产生了不正当的影响。
(三)商业贿赂的概念
当我们知晓贿赂的概念和本质之后,商业贿赂的概念也很容易表达。因为商业贿赂只是在贿赂之前加了“商业”这个贿赂发生领域的限定词。商业贿赂包括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种行为,所谓商业行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向代理人支付好处诱使其背离忠实义务的行为;所谓商业受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代理人收受他人好处背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因为对“商业”一词理解的不同,商业贿赂的概念还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受贿对象的范围不同。狭义的商业贿赂是指为市场参与者谋取商业利益对商业人士的贿赂,广义的商业贿赂是指市场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采取的一切贿赂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工商总局的有关规章和答复采纳的都是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中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系列文件中采纳的都是广义的商业贿赂概念。我们不能武断地说两种对商业贿赂的界定那种更好,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内讨论商业贿赂问题,采取狭义定义应该更合适,因为那比较符合《
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身的特点和使命。从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角度来讨论商业贿赂问题,广义的定义应该更可取,应为采取广义的商业贿赂概念能更有效地达到治理的社会效果和目的。
本文在下面的分析中将采用广义的商业贿赂概念。但即使采取狭义的商业贿赂概念来分析,相应得出的观点和结论也不会有太大的差异。因为“贿赂” 才是商业贿赂的核心构词要素,“商业”只是“贿赂”范围限定词而已,狭义定义和广义定义的区别主要是外延上的区别,而不是本质上的不同。
(四)商业贿赂的基本分类
商业贿赂首先可以分为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种行为。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下发的《政策界限意见》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将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商业贿赂还有一个重要的分类,即直接贿赂和间接贿赂,分类的标准是贿赂是否通过第三方进行,不通过第三方的贿赂为直接贿赂,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贿赂为间接贿赂。无论是商业行贿还是商业受贿都存在间接贿赂的形式。如不少行贿人通过专门的财务公司向受贿人支付报酬,很多生产企业通过经销商实施行贿行为,这些都是间接的行贿行为。公务人员通过其子女、亲属等收受贿赂,牙防组织通过牙病防治基金会收取牙膏生产企业的赞助等,这些都是间接的受贿行为。间接贿赂中的第三方应该作为行贿人或者受贿人的共犯或从犯一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