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果断地将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我国刑法致力于科学化与适合现代
刑法之通例的重要举措。
6.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新刑法典分则修改完善了部分犯罪的规定,增设了有关新罪。前者如1997年刑法典对有关航空器犯罪、毒品犯罪、文物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环境犯罪的修改完善,后者如对恐怖活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洗钱罪的增设。这些犯罪,既是中国国内法上的犯罪,也可以视为相应的国际犯罪构成在现行刑法典中的具体化。
(二)、国内
刑法国际化融合存在的问题
第一,中国
刑法与国际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不明确。
第二,中国刑法典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应当在中国刑法典分则中规定相应的国际罪行。但遗憾的是,中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国际犯罪屈指可数。而对于尚未明文规定的国际犯罪,根据刑法典第3条确定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就不得定罪处刑,因而中国刑法典第9条规定的“适用本法”就等于纸上谈兵,既不能承担有关条约义务,也不能真正行使对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第三,中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了侵略罪、反和平罪、灭种罪、反人道罪、种族歧视罪、海盗罪、扣留人质罪等国际犯罪,但中国
刑法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上述犯罪行为,没有专门加以规定,虽然可以将上述有些行为视为杀人、放火、决水、贩毒、爆炸、伤害、抢劫、劫机、绑架等犯罪适用中国
刑法进行追究,但上述国际罪行的内涵远非是这些国内
刑法中的罪名所能涵盖的。而且也有些行为也无法归入这些犯罪中,因而成为“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如灭绝种族罪、种族歧视罪、种族隔离罪等,因没有专门的法条规定,而难以予以追究惩处,即使将之勉强归入现有罪名中处罚(如将种族灭绝罪作为故意杀人罪来处罚,将奴役罪纳入非法拘禁罪或者强迫职工劳动罪中处罚),亦显然有罚不当罪之虞,与这些犯罪之严重危害性远不相称。
(三)、加强中国
刑法与国际
刑法融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