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办法是,按照我国法治业已取得的成就,允许公民、法人等直接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也不排除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主动地发现、查处案件,也可以接受举报,查处案件。同时公民、法人等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为有异议的,对它的查处不服的,也可以诉诸法院。这是民主司法的必然要求。当事人对其自身利害的感受,永远比政府来得更敏锐、更及时,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主要依靠利害关系人基于自身利害随时发动争议,使社会矛盾得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加以及时解决。希望到
反垄断法出台的那一天,这个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不过到目前为止,那些人的脑筋还没有转弯的迹象。
另外配合
反垄断法还应该引进民事公诉,这个我们现在也还没有。美国的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都有权直接起诉违法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这有什么好处呢?就是让政府和人民在平等的基础上接受独立、公正、权威的第三者的裁判,政府不要强行地查处。我们中国的老祖宗有一句话,叫做:店大欺客,客大欺店。客人大了,店子也拿它没办法。碰到强势的、大的客户、企业,如果没有民事公诉的话,查处不下去,没有力量查处,或者监管者轻易就被被监管者俘虏,平时都是熟人熟路、称兄道弟的,怎么查啊?北京就曾发生过这样事,税务局让首钢交税,它不交。为什么不交啊?首钢说,我跟中央订了承包合同的,在合同期间,我履行合同,还交什么税。北京市税务局拿它没有办法,于是到小平那里去说理,小平说交就交,小平说不交就不交。要是有民事公诉的话,诉到法院就可以解决了。我们经常听说美国法院判决政府对当事人罚款多少多少,实质上就是法院判决的行政处罚,美国没有行政诉讼。
光是这个
反垄断法所需的救济制度,落实起来就要颠覆我们一直以来的传统。如果我们不按这个走,可以预见,
反垄断法起不了它应有的作用,大老虎打不了。
所以我今天晚上讲的,归根到底就是希望通过
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对我们的法治有一个促进、提升,使我们的法治更上一个台阶。如果这样,
反垄断法就功绩无量啊。如果不这样,
反垄断法也就是一纸具文。下面还有一点时间,同学们有什么问题、观点或意见,可以提出来,我乐意跟大家讨论、交流,可以递条子,站起来说更好。
问:老师能不能把当然违法行为说得更详细一点,介绍一下它主要涉及的范围。如果一个行为被判为当然违法行为,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能不能和欧盟的核心限制作一下比较。谢谢老师。
答:在
反垄断法里面,当然违法主要是价格卡特尔,价格通谋,或者说叫固定价格,欧盟的hard core restriction也是一样。但即使是这种对于竞争来说最最不能容忍的行为,也仅仅是说,它特别严重,如果没有特殊的理由,你搞这个东西就输定了。但是你可以通过进一步的合理性抗辩,通过法官认定你的抗辩有理、正当,而判决你胜诉。就这么简单。
问:刚才您说在美国它的合法与合理是相统一的,而在中国就象您所说的,人们对法条持一种崇拜的观点。全国上下的司法机构以及参与法的运作的人员象律师都持这种观点,他们就是这样子吃饭的。如果现在有个法官认为某个法条不是很合理,然后您让他作出与法条的规定相冲突的判决,在我们目前的体制下是否行得通,当事人是否会接受。您的这种观点是否会颠覆我们改革以来形成的所谓法治基础,这种做法有没有可行性?如果可行得话,它的逐渐实施的步骤是怎样的?
答: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官也每时每刻都在以他自己个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理解、解释并适用法律。为什么呢?因为现实生活太丰富多彩、太复杂,法条它会挂一漏万,有缺漏有冲突,有矛盾等等,法条与个案不可能是严丝合缝的,所以必须要这样做。有个教授曾写过一篇文章,根据他的调研,法条平均落后实践十五年。为什么呢?当社会当中出现了一定的现象,当人们认识到应该立法对它调整的时候,或者当人们认识到原有的法条不行了要进行修改的时候,十年过去了;大家坐下来讨论、辩论、修改、通过,平均要五年。可是,法治能不能滞后于实践啊,一分钟一秒钟都不能滞后。怎么办?那就要靠法官解释法条。从操作技术上讲,一个可行的做法就是,具体的法条适用起来不公平了,那就适用稍微高一点的法律原则,高一点的法律原则也不行了,那就适用更高一个层次的法律原则,乃至适用
宪法或
宪法原则。大家知道现在国际上法治有一个趋势,就是在越来越多的普通民商事、刑事个案当中,抛弃具体的本应适用的法条,直接适用
宪法,如
宪法的财产权神圣、营业自由、言论自由、人权等原则。台湾地区,过去几乎没有,现在也发展到一年出几十个这样的案例。什么原因?因为法治不外乎遵循主流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主流价值、主流意见,抠法条很可能不公平。香港前两年判了一个案子,我们很生气,但却很能说明这种做法是怎么回事。法轮功人员在人行道上宣传,要推翻共产党,警察把他们抓起来,向法院起诉。最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判决道:言论自由是
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人行使言论自由权难免给他人造成某些不快,本案中法轮功占道宣传的行为,没有超出言论自由而给他人造成某种不快的度,所以警察败诉,法轮功胜诉,具体的治安管理法条弃之一边不用,而直接适用
宪法原则。因此说,撇开英美法不论,即使在大陆法环境下,客观上也要求这样做,在技术上、操作上也不存在问题。法律规则是分层次的,最高层次是公平正义,依次是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等等,接下来是各个部门法的具体原则如经济法和
反垄断法的维护公平竞争等等。每个具体行为之上总是存在着不同层次的法律规则,适用某个低层次的具体法条明明不公,你却硬要适用,结果就是制造出无数荒唐的案子,有损社会公正、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