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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与我国法治的进步、完善

  有一种说法,认为这种垄断要靠政治体制改革才能解决,反垄断法管不了。错!应当以反垄断法的出台为契机,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垄断损害竞争的问题。这是一个政治决心的问题。怎么讲啊?比如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不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起诉。为什么不行呢,法治国家都可以,中国为什么不可以啊?它一纸通知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为什么不能起诉它?它一个什么汽车品牌管理办法搞得我不得不屈服于外商的淫威,巨额投资打了水漂,损害了我的利益,我为什么不能寻求司法救济啊!只要一拍板、下得了政治决心,其实问题很容易解决。你们有没有注意到,我们加入WTO的承诺,都兑现了,就这一条没有兑现。承诺里有一条,政府实施经济方面法律的任何行为都应当接受独立第三者的审查,政府实施法律的行为当然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啊。下不了政治决心,反垄断法对政府垄断或不痛不痒、或无能为力,所谓的行政垄断就反不了。
  现在对于反行政垄断正是存在着两个误区:一个就是说反不了,要靠政治体制改革来反。还有一个误区呢,就是在行政垄断概念的基础上,在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加以罗列,然后来一个“由上级机关处理”,政府与人民在反垄断法面前不平等,表面上反行政垄断,实际上对政府垄断损害竞争是放它一马。你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30条,政府要搞垄断怎么办,由上级机关处理。很遗憾地告诉大家,现在反垄断法草案中还是这样。上级机关怎么处理啊?上海市政府搞垄断损害了天津市的利益,应当由国务院来处理。国务院怎么处理啊?上海、天津手心手背都是肉,上海恐怕更是亲儿子呢。不要笑啊。上海市当年限制夏利进入出租车市场,要是象发达国家一样,那就容易解决呀,夏利可以起诉上海市政府,天津市政府也可以起诉上海市政府,由法院判决,该停止侵害就停止侵害,该赔礼道歉就赔礼道歉,该损害赔偿就损害赔偿,该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政府跟老板姓一样地承担责任就好了。让上级机关处理,就处理不了,曾经有一度,凡是制造汽车的省市都下达文件,让行政事业单位用本地车,阻碍市场化进程,车价居高不下还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所以提出行政垄断的概念就是放行政垄断一马,反不了它的。
  行政垄断这个概念是以讹传讹出来的。早期有学者说,垄断分为两种,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是自然形成的垄断,行政垄断是滥用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错!西方国家历来只有私人垄断和政府垄断之分,没有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区别。经济垄断也可能是政府的垄断啊,铁路客运不是政府的经济垄断吗,军火、航天、烟草、食盐专营等等不都是政府的经济垄断吗?行政垄断也可能是合法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或者是经过特许的、法定的垄断。所以说这个概念本身就有问题。
  提出这个概念的学者还说,行政垄断是中国特色,西方国家没有,西方国家反的只是“经济垄断”。又错啦!你们要是有机会接触到美国的反垄断法案例,就可以得知,其中有若干分之一正是反“行政垄断”——州、县、市镇等政府的垄断。西方国家的反垄断法除了美国之外,确实曾经只反私人垄断,不反政府和国企的垄断。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反垄断法也反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垄断了。什么原因啊?两个原因:第一,西方国家的国企在民营化、市场化改革以后,大多变成了由政府控股或者政府作为第一大股东的面向市场从事经营的公司,政府作为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支持企业参与竞争,如果不反政府垄断,整个市场秩序就无法维持;其次,在全球化条件下,国际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背后通常都有本国政府的影子,政府无时不在支持、帮助本国的企业,如果不反政府垄断,那就意味着国际经贸秩序大乱,正常的国际贸易和竞争就会毁于一旦。所以现在所有的西方国家都反政府垄断。最典型的是日本。日本反垄断法的名字就叫禁止私人垄断法,但是从80年代开始也反政府垄断,名不副实了。有名的一个案例是民众诉东京都屠宰场不当低价销售。大家知道,“都”是日本的行政级别称谓,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市自治区一级。东京都政府搞垄断,东京都政府说,我是政府啊,不应当对我适用反垄断法。法院判决说:你政府反复从事接受某种经济利益并支付对价的活动,也就是企业,如无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排除适用反垄断法。所以发达国家现在形成一种惯例,就是除了政府的主权行为外,其他行为一律受反垄断法调整。甚至由西班牙政府确定并经过西班牙国王批准的航空和航海价目表,都被欧共体委员会判决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12条——禁止歧视条款。为什么?因为按照该价目表,西班牙国内航线的运价要比西班牙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之间航线的价格便宜得多。国王批准的政府定价(垄断)行为,合法,但还是要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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