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与我国法治的进步、完善
史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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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欢迎参加本次“法学前沿”讲座。今天的主讲人是史际春教授,现在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史老师。
史际春:大家好,借这次讲座的机会,我来跟大家谈一谈
反垄断法与我国法治的进步、完善问题。为什么要谈这个题目呢?大家知道我国反垄断法的草案,已在去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读了,如果顺利的话,可望于今年出台。这是我们国家迈向法治道路上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因为
反垄断法是正当性与合法性高度统一、充分讲理的一种法。《
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如果按照
反垄断法的内在要求加以实施的话,可望加速法治进程,使我国的法治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提升。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立了很多很多,可是法治怎么样呢?《
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本来希望它能够消除、遏制政府采购中的腐败,并节约财政开支,可是两会期间新华社、人民日报都公开说了,该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领域已经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之一。中国人太聪明了!你法条这么规定吧,他就依“法”行事,他的行为完全符合法条的规定,可是个中的黑幕、黑洞非常之严重。这几天北京市一中院正在审判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在他主持药监局期间,闹出了世界大笑话。什么大笑话呢?药监局自己承认的,2005年它批准的新药是1,113个,而同年美国的FDA——食品药品管理局只审批了81个新药。中国人不要太聪明哦!而根据非官方统计,从郑上任的1998年到2006年,药监局一共审批了168,740个新药。简直是亵渎科学,药监局做了这么荒唐的事情,表面上是在其职权范围内做的,撇开贪污腐败不论,我们能不能就此认定药监局它的行为不法?现在看来是无能为力啊!我国还有世界上从字面看最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和
环境保护法,但是在座的各位仅从个人经验也不难体会到,咱们的盗版恐怕不落后于其他任何国家,当然毋庸讳言,环境也不怎么样。再看我们的行政诉讼,只审形式不审实质,形式上对政府有授权,哪怕政府干了再荒唐的行为,它也胜诉;形式上没有授权,哪怕政府干了一件再好的利国利民的事,它也要败诉。不考虑它的正当性,正当、合理与合法是脱节的。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更是不让诉。发改委搞了一个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商务部搞了一个汽车品牌管理办法,在汽车销售方面有两个要点:一个是卖车必须经过品牌厂家授权;另一个就是汽车的批发必须由生产厂家来控制。这样一来,强化了外商的优势或垄断地位,销售外国品牌的内资经销商没法活了。我们没有自己的汽车品牌啊,仅有的几个牌子还是低档货的代名词,尚未形成品牌。这两个部门干了助长国际大公司滥用优势地位压榨、排挤、侵占民族企业的事,却追究不了它们的法律责任,投资动辄数千万元的4S店在那个品牌管理办法实施仅半年就纷纷被纳入外商销售体系,都是中国人的血汗财富啊,这不是助纣为虐吗。所以说呢,我们国家、整个社会迄今为止在正当与非正当,合法与不法,正当与合法的关系上,认识十分地模糊、错乱。法治要进一步发展,就需要将法与法治统一起来。法不是法条,法条至上、立法崇拜的时代应当终结了。
反垄断法恰恰天然地就是一个不能搞形式主义的法。搞形式主义的话,
反垄断法就起不了应有的作用。在
反垄断法里头,合理的就是合法的,不合理的就是不合法的,没有当然的合法和当然的不合法。我们有学者多年来在研究,说什么
反垄断法具有不确定性,要消除它的不确定性。这是一个误区,只有不了解
反垄断法究竟是什么、不了解法治到底是怎么回事的人,才会这样认为。所以,我期待,我们一起期待,
反垄断法的出台与实施,可以作为我们国家迈向法治的一个契机。
反垄断法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法起草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老生常谈了,我就不再赘言。今天晚上我想跟大家谈的,正是
反垄断法的正当性跟合法性是如何高度统一的,以此作为不久的将来
反垄断法实施的一个思想准备吧。我讲七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