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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娱乐新闻《王朔斥侯耀华不地道》谈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如何把握好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系列新闻规律和法律章程的运用与执行,都是围绕着这个议题为中心,旨在昭示着人们在遇到同类案件时,一定要把握好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从根本上说,限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并非因为他们的个人权利低于一般公民,而是法律面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所作的调节。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公众人物的许多个人情况同公共利益密切相关,他们的事业不仅是他们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公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及与他们的事业有关的个人的情况。因此,他们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完全的隐私权,这是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体现。同时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反向倾斜为新闻自由扫清道路。如果没有这样的特别规则,媒体报道将受到很大限制,一是媒体该报道的不敢报道,这样就使得所谓的新闻自由名存实亡,因为新闻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传播信息,传播新近发生的事情,而如果像对待一般普通公民一样对待公共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许多情况下就无法向公众传递必要的基本信息,也就是说,公共人物的公共性使得他们应当忍受暂时的非恶意错误报道,要求新闻既迅捷又十分准确等于扼杀新闻自由。
  那么如何认定是否侵害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作了相应规定:第七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八条: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第九条: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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