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娱乐新闻《王朔斥侯耀华不地道》谈公众人物的名誉权
陈俊
【全文】
2007年5月31日,《扬子晚报》A18版《王朔斥侯耀华不地道》一则娱乐新闻称:“近日,曾以《笑脸》唱红中国的歌手谢东,因吸毒被抓再次受人关注。5月29日,一向‘嘴大’的王朔在博客爆料称,谢东其实是相声大师侯宝林的私生子,还怒斥侯耀华,称其对惹上麻烦的弟弟谢东不理不睬的做法‘不地道’”。诸如上例的事件近年来经常可以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看到。这些事件中可能有些符合事实,但不免有些报纸、网站等媒体为了吸引读者,制造一些所谓的“新闻”,这样,一些政府官员、名流贤达、演艺与体育明星等等的名誉权势必会被侵犯,本文即从法律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
名誉权是指对特定公民的道德品德、能力或其他品德的评价,是公民依法享有其名誉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不论公民个人的道德品质是否高尚、能力是否强,都应该在社会中得到客观、正确的评价,不能随意予以歪曲,否则就是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因为人也是一种社会动物,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过程中,一个人珍惜自己的名誉是相当自然的一件事情。 从另一方面说,正因为名誉至关重要,破坏、诋毁他人名誉以牟取私利的事情时有发生。在今天这个大众传媒时代,电视、报纸、电台等媒体在传播各种资讯、对各种社会人物或现象作出评论的过程中,也可能损害相关人物的名誉,并由此引发名誉权官司,尤其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官司屡见不鲜。
何谓“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又称公众形象,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著名歌星、影视明星、体育明星、著名科学家和文化艺术家、皇亲贵族、战犯和社会公敌(如毒枭、恐怖组织首领等)。政府重要官员,也属于公众人物。有一些级别较低的政府官员在一般情况下并非公众所关注的公众人物,但由于某种特别情况的出现(如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全国性的表彰或贪污受贿数额巨大而受到查处并被新闻媒介曝光),而使其成为老幼皆知的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同一般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是有差异的,但本质上还是体现了社会事务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密之间的均衡关系。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有别于一般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公众人物的言行直接影响到公共事务,因此他们的言行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但同时公众人物也是自然人,他们享有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人格权利,他们依法享有对自己的个人私事和社会评价进行维护的权利,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有更多接触媒体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实行弱化保护。